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及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 3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自7月份起启动实施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工作期限
认证工作截止时间后延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参加认证的退休人员可在上述截止时间前,继续办理认证。
二、认证人员范围
(一)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家居本市的领取我市城镇企业养老金退休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及退职人员。
(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为家居外省市的领取我市城镇企业养老金退休人员及家居本市的领取外省市养老金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外省市退休人员”)。
三、认证工作职责
(一)本市居住高龄退休人员及外省市退休人员由我市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认证,对认证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可联系区社保分中心协助妥善处理。
(二)家居外省市的领取我市城镇企业养老金退休人员由外省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认证。
四、认证工作原则
(一)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现场办理认证的,可在核实信息无误后直接办理,无需本人提供“认证调查表”。
(二)对家属持有效身份证明代办认证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养老医疗机构应在“认证调查表”对应栏目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关有效证明。
(三)对因旅游、外出等原因无法在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的,可由本人告知原参保单位,由其原参保单位联系参保区社保分中心,按照业务经办规程办理认证。
五、认证工作要求
(一)对尚未办理认证的退休人员,由各区社保分中心及时通知其原参保单位,提醒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证。
(二)对办理认证的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应即时受理,并做好政策经办宣传解释,最大限度提供便捷服务。
(三)对相关参保单位,各区社保分中心应做好督促推动,积极争取参保单位的支持配合,请参保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本市退休人员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主动告知本人或代办人通知其原参保单位及时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修改。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