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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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919748C/2020-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市场监管发〔2019〕68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已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9日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务车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效后勤保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务车辆,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一)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一线执法执勤的机动车辆。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局公务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及入保等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岗位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部门需明确本单位公务车辆驾驶员,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禁止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换驾驶公务车辆,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车辆使用

(一)我局公务车辆只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不得作为本单位一般外出活动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

(二)非工作时间动用公务车辆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特殊情况公务车辆出天津市辖区,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工作中产生的存车费、高速费应在事前向车辆管理部门说明,所发生费用按派车路线核准后报销。

第五条 车辆停放

公休日、节假日和下班后,我局公务车辆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未返回车辆一律存放在本单位车库(院)内,严禁乱停乱放,保证车辆安全。

第六条 我局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加油卡(IC卡)加油,驾驶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七条 按照“谁用车,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原则,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派车,公务车辆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做到用车合规,行车守法。凡因不按规定派车、车辆管理不善、驾驶员违规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局2016年9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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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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