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
“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及有关单位:
现将《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按照《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4号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保障广大消费者饮用“桶装水”的食品安全,净化我区“桶装水”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2019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桶装水”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区“桶装水”生产经营企业。
二、 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区“桶装水”行业行为,有效遏制“桶装水”质量下滑,全面保障群众饮用“桶装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我区“桶装水”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桶装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孙宝章担任。
成员由食品安全监管科、价格监督管理科、竞争执法科和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整治措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辖区内“桶装水”企业座谈或约谈,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要求企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组织生产并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是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桶装水”生产企业,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文件。二是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三是严禁成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四是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五是回收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六是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卫生与健康相关要求。七是企业要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监管所按要求对辖区内“桶装水”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各监管所要建立“桶装水”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各监管所要在所在辖区乡镇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桶装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桶装水”黑窝点。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产品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对“桶装水”的专项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大肠菌群、致病菌群等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依法处置,坚决遏制“桶装水”质量安全问题的滋生蔓延。对专项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
(四)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要求“桶装水”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明码标价,对存在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扰乱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甄别、发现、打击能力,及时打击各类侵害企业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案件查办。各市场监管所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桶装水”违法违规行为。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三)加强社会共治。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大对“桶装水”生产企业的教育引导,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提高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的自觉性,努力营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监管所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对因迟报、瞒报、漏报、错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场监管所每月工作情况填写《“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统计表》,于每月3日前通过OA报送食品科董晓敏。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22日
关于印发《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桶装水”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