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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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区2019年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919748C/2020-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市场监管发〔2019〕72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全区2019年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文件要求,拟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的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0日

二、抽取范围、比例和抽取检查人员

(一)抽取企业检查名单。本次双随机抽查的企业范围及比例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上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已经抽取检查的企业不再列入抽查范围)和自2019年7月1日以来补报2018年度年报的全部市场主体(21户),抽取户数为年报总户数的5%,共抽取577户。

(二)抽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名单。抽取对象为2018年6月30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抽取户数为全部抽查主体的3%,分别抽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949户、46户。

(三)抽取检查人员。根据各市场监管所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辖区为单位随机抽取方式,共抽取检查人员58名,为本次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人员。

三、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检查事项全覆盖。各市场监管所应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做到“检查事项全覆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的“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两个类别,对列入检查名单市场主体做一次全面体检。

1、抽查类别 “报送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中检查共两项。其中“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2018年度年报及补报的2018年度年报(包括公示信息和不公示信息,不包括海关信息、统计信息和社保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公示情况。

2、抽查类别“登记事项检查”中的检查事项共八项。

随机抽取的匹配的检查人员严格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二)公示信息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进行涉及登记事项的检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执法过程应根据执法需要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增强公正性。

(三)检查使用表格见附件3“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检查记录表”

(四)建立市场监管内部问题线索转移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依据规定时限、程序作出行政处理,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避免失职渎职。

四、检查要点

(一)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况: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一般检查的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先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开展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由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结果处理: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④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

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处理结果: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二)其他应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企业即时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本项目检查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检查材料:企业档案材料中的企业章程,及要求企业提交的书式材料。书式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转股协议,②股东会决议,③银行进账凭证,④验资报告,⑤审计报告,⑥其它证明企业认缴及实缴出资情况的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本项目检查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的检查,可结合企业股东出资情况一并进行。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要求企业提交的进行核实比对的书式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知识产权权属证明;②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材料; ③其它证明企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状况的材料。

⑤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2.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三)登记事项信息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分类

抽查结果可分为: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经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二)结果回填和系统录入

1、企业:将检查结果汇总为EXCEL表格,表1企业名录表,表2结果信息表(见附件5)

2、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异常名录-检查处理-抽查-抽查处理-检查情况录入”中录入结果。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

1、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的,应书面责令企业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2、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一般检查信息公示情况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3、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

(1)重点检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3)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4)对于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将结果回填后向社会公示;

5、对于属于企业注销、迁出等无需开展检查的情形,应做好记录并归档;

6、检查中发现其它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

(四)检查记录表档案留存

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产生的检查材料要装订成册,由各市场监管所留存归档,如需档案封底封皮到信用监管科领取。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手段。各市场监管所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以科学有效的“管”促进更大力度的“放”,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增强监管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到位。根据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此次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存在问问题,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检查活动后该检查对象发生本违法问题涉及的本次检查项目,免予追究检查人员本次检查相关责任。监管干部要准确掌握工作指引中明确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依据,认真学习文件规定的追责情形、免责情形,严格依法履职。

(三)做好工作动态反馈及工作总结

1、每周五下班前通过OA报送“年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4),统计截止报表时已累计完成工作情况。

2、将应列入列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依据规定时限、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并在10月15日前将文书报送信用监管科。

3、及时通过OA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等动态信息,信用监管科将以工作动态形式适时予以编发。

4、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于10月20日前通过OA报送企业检查结果回填表1(企业名录表)、表2(结果信息表)(见附件5)和工作总结。

以上要求通过OA报送信用监管科聂春香。


附件:1、抽查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名单

3、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检查记录表

          4、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5、企业检查结果回填:(表1企业名录表,表2结果信息表)

6、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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