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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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919748C/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市场监管发〔2022〕40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85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20228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简称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进一步规范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办案机构范围及分工

1.办案机构范围。办案机构包括: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镇乡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和承担执法办案职责的业务科。各办案机构应当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案机构分工。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国家监督抽查、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案件线索,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协助办案机构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他案件的移送由相关业务科负责协助办案机构进行移送,所有移送案件均要到法规科备案。

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其他案件线索,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属地市场监管所或者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业务科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其他机关委托局协助调查的,由相关业务科承办如遇协助调查事情复杂或事项较多时,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当予以协助

各业务科、市场监管所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可以通过分管相关业务的负责人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指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

二、立案            

3.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条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

4.立案结果告知。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处理权限的办案机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                             

5.法制审核范围。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包括:(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经过听证程序的;(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局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局法规科负责对以本局名义办理的以下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案件;(4)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5)减轻处罚的案件(已有相应裁量制度依据的除外);(6)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或者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6.法制审核程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的,由办案机构提交议题报法规科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提出纠正、补充调查或者其他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再次提请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建议法规科自收到复审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办案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办案机构将双方意见报送本局负责人,由本局负责人决定是否提请上会集体讨论                            

7.案件审核范围。法制审核范围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都应当进行案件审核。各办案机构负责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审核。

各市场监管所进行案件审核应当以集中办公的市场监管所为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进行案件审核应当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单位,药化科与医疗器械科为一个单位,其他业务科室确因人员不足不能案件审核的可交由法规科审核。各办案机构原则上应确定一名案件审核人员,集中办公的市场监管所至少确定2名案件审核人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至少确定3名案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不得作为案件审核人员。

8.案件审核程序。各市场监管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对应业务科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初审,业务科初审后再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通过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本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9.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的审核。以本局名义办理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之前应当进行案件审核。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0.审核期限。法制审核、案件审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退回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执法程序和文书的,补充完成后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四、听证和陈述、申辩                                          

    10.听证范围。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3)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对陈述、申辩的复核。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处罚告知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办案机构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一并报送法制审核;处罚告知后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办案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再次提请处罚告知前负责审核的机构进行审核。

五、集体讨论                                        

12.集体讨论范围及方式。符合本意见第5条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进行。

办案机构在将上述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局法规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制                                  

13.集体讨论相关人员。1)主持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主持。(2)出席人员: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当有半数以上本局负责人出席,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参加集体讨论。(3)列席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科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法制审核人员等有关人员。本局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业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4.集体讨论顺序。集体讨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2)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15.集体讨论记录。办案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并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经所有参加集体讨论的负责人签字。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简明地列明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处理意见应当简明地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办案机构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六、执法文书                                       

16.行政处罚文书。本局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相关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17.审核文书。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应当分别填写法制审核表案件审核表。同时属于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法制审核表时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文书应当入卷归档。                      

1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使用。涉嫌犯罪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使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局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立案之前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之后移送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七、其他     

    19.《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由法规科统一发放,各办案机构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应当向法规科备案。

    20.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办案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回复办案机构提出的案件定性等涉及业务知识的请示、咨询,积极参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中的会商研判。

    21.本意见由本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的意见》的通知》(市场监管20194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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