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蓟州区司法局村(居)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蓟州区司法局村(居)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2023年4月11日
蓟州区司法局村(居)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为民宗旨,紧紧围绕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要,着力打通法律援助服务村居“最后一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应当密切配合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时为辖区村(居)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上门服务、视频服务、司法所接收法律援助申请等便民措施。
第三条 司法所可以在村(居)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转交;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二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加强协调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事项的受理范围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和接收初审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条 接收申请。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接收属于本辖区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材料。司法所在日常公共法律服务、民间纠纷排查调处中对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指导申请法律援助,对不能书写法律援助材料的应主动代书法律援助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第六条 进行初审。司法所接收申请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援助的事项范围、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初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如申请人不能自行提供经济困难说明材料,须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司法所应主动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或了解情况的个人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转交申请。司法所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对接收法律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条件的申请事项初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所将《司法所转交申请表》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材料转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司法所因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情形不计入司法所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审批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司法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当日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及指派情况同时通知司法所。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九条 司法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协助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同时协调辖区各部门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援助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司法所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将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司法所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司法所、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培训,提高司法所、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转交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工作。通过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司法所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司法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需上门进行服务的,依照《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上门服务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