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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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张显芳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601633W/2020-0023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蓟环罚字【2015】4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蓟环罚字[2015]48

张 * 芳:(120****************

地  址: 蓟县尤古庄镇邢各庄村北:

你经营的马蹄窑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年 10 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经营的马蹄窑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0月15日以天津市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蓟环罚听[2015]48号和2015年10月15日以天津市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书》蓟环罚告[2015]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但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马蹄窑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 王金刚

联系电 29830856


蓟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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