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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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州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912X4/2023-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统计局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精神,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天津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蓟州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蓟州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在区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蓟州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执法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全局执法人员参与。

第四条  蓟州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蓟州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确定随机抽查的街镇乡、产业园区,以街镇乡、产业园区为总体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八条  涉外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计局授权要求办理。

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涉外调查以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天津市统计局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涉外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蓟州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蓟州区统计局内取得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的全部人员组成。

第四章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蓟州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执法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抽查方案,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抽取需要抽查的街镇乡、产业园区,经局蓟州区统计局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在准备抽查的街镇乡、产业园区内,根据需要和调查对象数量以及专业分布情况,在每个街镇乡、产业园区内随机抽取统计调查对象;抽中的街镇乡、产业园区少于10个企业,所有企业为抽查对象。

在每个抽中的街镇乡、产业园区中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区统计局有关人员和街镇乡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街镇乡、产业园区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抽中的调查对象应涵盖辖区全部纳统专业。

第十四条  以涉外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蓟州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执法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组员人数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进行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七条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对检查后涉嫌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除外,对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八条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蓟州区统计局分管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蓟州区统计局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统计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蓟州区统计局负责解释,报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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