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蓟县旅游景区内私搭乱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现将《蓟县旅游景区内私搭乱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2日
蓟县旅游景区内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为严厉打击我县旅游景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维护良好的旅游景区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七)《蓟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二、管理对象
(一)违反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疗养院及其他建筑物;
(二)未经县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管理办法
(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土地、建设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通知协同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违章建筑,视其对景区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
(三)对违章建筑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情节轻重或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
四、各景区内所有建筑必须接受规划、土地、建设、旅游、文物、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五、相关镇乡、村在景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违法违章建筑由所在镇乡政府负责监管并拆除。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