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预防
硫化氢中毒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各社会办医机构: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有限空间作业上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数人死亡,我市也发生多起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随着夏季高温的来临,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日趋活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事故已进入易发期,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通知》(津卫后勤〔2016〕111号)的要求,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密闭或半密闭的空间和场所,由于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危险有害因素多,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加之由于施救不当极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因此,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管理标准和行业规范。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等在内的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检查
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本区域、本行业预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吸取近年来我市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教训,研究此类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明确监管内容和重点,改进和完善工作程序,防止事故发生;要摸清本单位内地下有限空间场所底数,建立完善台账,加大专项检查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及时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
三、合法发包,强化主体责任
涉及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严格落实各自的主体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场所进行作业的单位施工作业前应向发包单位履行告知手续。
四、落实责任,严格现场监护
从事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指定专人监护。进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时,要安排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时,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禁止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五、加大宣传,提高人员意识
各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知识,提高防范硫化氢等中毒的意识,消除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各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完善教育培训记录;要强化对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周密安排部署;各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兵把守,抓实、抓细、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
(二)广泛动员单位职工参与预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检查工作,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院内报刊等方式,加大对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宣传,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检查要做到对隐患零容忍,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备案。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同样隐患问题屡次发生等情况,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绝不姑息。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一追到底,并从严从重处理。
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