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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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8038251/2020-004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蓟卫计发〔2018〕117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建立良好医疗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市场综合治理常态化,提高打击非法行医效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及“行刑衔接”等相关法规,经蓟州区卫计委、公安蓟州分局两部门共同商议形成共识,决定建立蓟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开展针对医疗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要强化部门之间协作,特别是对非医师行医、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违法黑窝点彻底取缔。

二、建立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由区卫计委、公安蓟州分局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卫计委监督检查科科长、公安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政委、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副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三、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工作计划,通报交流信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联合行动,推进联合打非专项工作有效实施。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领导小组工作计划,负责各部门的联络,收集汇总各部门排查的非法行医信息;制定联合行动实施方案,组织打非专题活动的具体实施;发布专项工作信息,开展新闻宣传活动;保障专项工作交通、联络、调查取证器材物资的需求;汇总分析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五、两部门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应当将非法行医纳入常态化监管内容,一旦发现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利用掌握的外来人口信息资料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暂管组织的网络作用,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动态情况,发现非法行医可疑情况及时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公安机关的各派出所在流动人口和日常治安管理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尤其协管员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建立非法行医者黑名单档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违法线索上报信息,根据违法情形、产生后果、社会影响、复杂程度,及时开展信息核实、调查取证、现场取缔、行政处罚等处置工作。

十、在以往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移送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程序、确定对接部门和联系人,确保案件移送效率。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2次人员名单,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对被处罚2次的无证行医者,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应联合向其下发《预防非法行医犯罪通知书》。

十一、对于发现第三次非法行医、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涉嫌构成犯罪的,或违法情形复杂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商会议,研究制定分工协作的行动方案,协同调查违法行为的各个环节,确保案件查处精准、快捷、有效。

十二、两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对阻碍执法活动的行为依法制止,情形严重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保障监督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同办案的可以实行现场移送。

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

对决定批准移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两次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附入移送材料。

非法行医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司法鉴定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十五、公安机关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十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七、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十八、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各成员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对工作开展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蓟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蓟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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