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蓟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乡、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镇乡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的;
(3)非法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对近年来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下旬—5月底)。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各行业(领域)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打非”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6月上旬—6月中旬)。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和各镇乡、有关委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专项行动期间,县安委会将对重点镇乡、有关委局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各单位、各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县政府成立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卢金生同志任组长,县安监局李奇、政府办穆金友任副组长,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资委、工经委、建委、市容委、质监局、国土局、交通局、地矿局、县社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县安监局、国资委、质监局、公安分局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县安监局、国土局、地矿局、公安分局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县交通局、公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县建委、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县安监局、公安分局、县社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县公安分局负责;
冶金有色方面:由县国资委、安监局、工经委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县质监局、公安分局负责,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工商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2.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镇乡和有关委局要及时向县专项行动办公室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反馈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打击。
3.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5.营造氛围,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专项行动见成效。
6.标本兼治,长效治理。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镇乡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全面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抓手,以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和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为重心,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6.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7.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做好“打非”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安委会、有关部门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农委、国防科工办、质监局、海事局、交港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天津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负责;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非”专项行动要在各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政府都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措施,并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区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六)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办8号(政务版)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安办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