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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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0-004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安生〔2010〕8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县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蓟县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领域。
时间要求:从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只)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的;
(3)非法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县政府成立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安委会主任、常务副县长卢金生任组长,县安监局李奇、政府办穆金友任副组长,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资委、工经委、建委、市容委、农委、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交通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单位、本部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安监局、国资委、质监局、公安局负责,县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安监局、国土和房管局、地矿局、公安局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交通局、公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建委、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安监局、公安分局、县社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公安分局负责;
冶金有色方面:由国资委、安监局、工经委负责,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质监局、公安分局负责,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1.明确打击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订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9月6日以前,各单位、各部门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2.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个别单位和部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县安委会将对重点乡镇、有关委局和重点企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5日以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2.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4.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动员和引导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安委会8号 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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