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局:
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工经委、燃气主管部门、交通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进度要求,推动我县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2014年12月30日前,我县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全部完成。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
2014年9月4日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是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建设美丽天津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从而促进燃气汽车在我市的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燃气汽车25000余辆,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000余辆。燃气汽车使用的车用气瓶是充装易燃易爆天然气的特种设备,具有压力高、数量多、流动性大等特点,在充装、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稍有疏漏,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车用气瓶现行的管理模式是根据《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按照气瓶永久性标记和制造质量证明文件对气瓶建立档案并颁发使用证,加气站对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并核查使用证,人工登记充装记录;到检验期的气瓶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气瓶使用频繁,钢印标记易磨损和覆盖,充装时靠人工识别,效率低下;二是一些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便宜、节省费用,到未经许可的改装点私自改装和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三是一些车主持伪造的证件,真假难辨,加气站无法识别,给无证和非法改装车以可乘之机。存在的这些问题构成安全隐患,由此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是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保证。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是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及检验等数据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在每只车用气瓶上粘贴一电子标签,在加气前用扫码器对电子标签进行扫描比对,对符合要求的气瓶加气机连锁控制阀开启加气,否则加气机连锁控制阀关闭无法加气,从而有效的控制违法车用气瓶的使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是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车用气瓶实行源头管理、动态监管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大力推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
(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牵头组织整体推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构建连接燃气汽车销售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等互联互通数据平台,对各单位相关人员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使用培训。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工作。按照《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该项目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予以支持。
(三)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建设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工作中,对燃气汽车加气站提升、改造以及使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对公交公司、客运出租车公司、货物运输公司等所属燃气汽车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中的工作。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积极配合做好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使用和燃气汽车销售等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
车用气瓶各环节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和完成好各自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中职责和任务。
(一)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负责对现存已安装改装的燃气汽车车用气瓶数据信息的录入和电子标签的粘贴。
(二)各加气站行政主管部门及加气站负责对加气站进行信息化提升、改造,以满足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
(三)车用气瓶检验单位负责燃气汽车车用气瓶检验信息的录入及更新。
(四)各公交公司、运输公司负责对本单位燃气车辆车用气瓶信息数据的录入和电子标签的粘贴。
(五)客运出租车和个人车主等车用气瓶使用者,要按照要求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工作中,配合做好电子标签粘贴和车用气瓶数据信息录入。
(六)各汽车销售单位负责对其所销售的,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的原装燃气汽车车用气瓶数据的录入和电子标签的粘贴。
四、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进度要求
按照先试点运行、后整体实施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分阶段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一)在2014年9月10日前,建立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搭建连接燃气汽车销售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等互联互通数据平台,完成3个试点加气站试运行工作。
(二)在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加气站信息化提升、改造,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粘贴工作。
(三)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全市整体投入运行。
五、保障措施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是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将车用气瓶存在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和减少车用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加气站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车用气瓶各环节中的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以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大力支持和协助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和运用中协调配合工作。
(二)各燃气汽车加气站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从加气机提升、改造,人员培训等各方面配合完成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和保证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各相关单位和燃气汽车使用者要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配合完成车用气瓶数据录入和电子标签的粘贴工作,确保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按期完成和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联系人:夏萌萌,电话:27182083,传真:27182143。
2014年8月20日
(联系人:言金明;联系电话:28208875)
(此件主动公开)
BPB04C-2014111002284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