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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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蓟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0-0053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安办〔2012〕15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蓟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县政府领导意见,县安委会办公室代县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蓟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确保文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现将两个草拟文件下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12年7月25日前通过政务网反馈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及传真:29142040)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蓟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蓟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镇乡街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驻蓟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县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负责县和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5.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6.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9.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镇乡街人民政府、产业园区。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委。
  1.对本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并会同县安监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
  (二)县工经委。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县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加强对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指导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参与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指导镇乡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镇乡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准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驻蓟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8.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9.协调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参与处理相关单位出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三)县商务委。
  1.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负责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日常监督管理。
  5.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全县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县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县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县公安分局。
  1.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承担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油气运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工作。
  7.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县监察局。
  1.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较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八)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县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县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一)县地矿局。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打击盗采盗运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本县地质灾害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定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严防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县房管局。
1.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2.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县建委。
  1.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县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5.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指导城市燃气(包括天燃气、石油液化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四)县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五)县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十六)县农工委。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旅游活动的各类船只。
  4.负责农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6.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县林业局。
1.负责本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森林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八)县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采石和取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采石和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县文广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
3.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十)县新闻中心
1.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二十一)县卫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餐饮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县国资管理中心
负责原工业局、物资局、建材局所属企业、物业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县工商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五)县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六)县旅游局。
  1.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七)县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八)县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2人)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本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九)县交通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超限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辆运营的违法行为。
  4.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5.协同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我县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和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6.负责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负责做好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9.负责汽车修理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县法制办。
  1.负责依法审核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市政府备案和县政府所属部门、镇乡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3.承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一)县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二)县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驻蓟单位、县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委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3.乡镇街人民政府、产业园区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我县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街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驻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我县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层层建立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考核奖惩,做到制度保证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在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工贸企业要以《蓟县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据,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企业在2013年前全部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冶金、机械企业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广安全工作专家型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城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在全县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县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企业要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容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企业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和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县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镇乡街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区域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所需费用;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干部。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等行业(领域)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兼职救援队伍与其他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县工经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县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县安委会会同监察、人力社保和消防等部门,于半年和年底对各乡镇、有关委局、集团公司和驻蓟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县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镇乡街、有关委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订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蓟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BPB04C-2012101521531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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