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电力需求逐年加大,农村电力设施日益增多,用电安全隐患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县农村用电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八届九次会议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解决农村用电安全问题,为我县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工作目标。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用电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各级安全责任主体;依法加强农村电工的培训、管理和使用;严肃查处不培训、不持证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有效遏制农村用电引发的伤亡事故。
二、工作重点
1.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各乡、镇、村要通过广播、电视、板报、橱窗、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要把用电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供电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支持乡、镇、村搞好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
2.严格规范农村安全用电。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资产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故障抢修等作业,必须找具有安全资质的单位或专业电工,不得擅自私拉乱接,也可拨打电力服务热线95598或到当地供电部门进行咨询;如涉及供电企业设施设备或供电企业有权操作的用户设备停送电,应事前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必须聘用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电工。电工作业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专用工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进一步明确各级主体责任。供电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乡、镇、村负责其资产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要求。对使用的专业安装、维修队伍或具有资质的电工,应签订《安全协议书》,并负责对委托单位或受聘电工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各乡、镇、村要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柴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行为。
4.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供电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电工(含派遣电工)的教育管理,防止“三违”和擅自作业现象发生;各乡镇要督促村委会健全农村用电管理制度,规范农村用电行为。凡因不履行职责,擅自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及供电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用电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化到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整体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各乡镇要会同供电部门定期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切实保障农村用电安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