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0-0055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安监管〔2015〕6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局、集团公司、驻蓟单位及有关用人单位:
近期,我县进入高温酷暑季节,连续出现高温天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5〕33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好迎接持续高温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筹划,及时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辖区和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抓好工作安排部署,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强化责任,切实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强化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做好防暑降温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一)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1. 用人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2.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6.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7.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8.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认真贯彻落实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1.用人单位应当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设有座椅,配备风扇、空调等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2.用人单位要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认真履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监督检查力度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砖瓦制造、水泥制造、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 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县卫生局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县总工会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 “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作业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电力通信、旅游、环卫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行业领域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各镇乡、园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对本性行政区内和下属单位存在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2015年9月20日前将落实防暑降温工作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县安监局(邮 箱:16035213@qq.com 传真:29142040)。
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蓟县卫生局 蓟县总工会

2015年7月27日


(联系人:李洪生;联系电话:59127885)
(此件主动公开)

1bdd748288694151a922f7ecbc2f573b.doc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