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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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0-006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蓟安监管〔2018〕3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2018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人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审批、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不得销售和购买不符合国家和我市要求的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内经营烟花爆竹。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燃放审批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承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在政府明令禁止的燃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严格现场安全监管。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进棚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齐消防器材,销售人员必须持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严肃查处违禁行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严禁销售和购买双响炮、钻天猴、摔炮、拉炮和破坏力较大的礼花弹;严禁在居民住宅或无隔音设施的生活空间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部位存放烟花爆竹。
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支持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有关人员将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对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非法违法行为的将从轻处罚。
举报电话:区安监局29142040 公安蓟州分局110
特此通告。



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公安蓟州分局(章)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章)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章)天津市蓟州区行政审批局(章)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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