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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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0-007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蓟安监管〔2018〕16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企业:
为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18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类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防止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全区所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大危险源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
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
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
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
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
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
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
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
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
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
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
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培训
一是通过采取集体学习、组织培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各种形式,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二是企业要开展全员的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教育培训,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确保特殊作业安全知识考核全员过关。
(二)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依照规范和标准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各企业要建立自查自改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时限和标准要求,确保问题查找全覆盖,隐患整改全落实。
(三)加强专项执法检查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一是企业要将特殊作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增加检查频次,全过程实施监管。二是区安监局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将特殊作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开展针对特殊作业企业的暗查暗访,将违规特殊作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严厉查处特殊作业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的企业,一律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2018年5月18日
(联系人:张怀亮;联系电话:6081960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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