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街、园区,有关委办局:
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参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各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5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00前报送或传真至区安委会办公室(迎宾路93号,人防大楼11层)。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附件: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
稿)
2017年5月8日
(联系人:张丽杰;联系电话及传真:29142040)
附件:
天津市蓟州区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履职、分类考核、失职担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蓟州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
(一)各镇乡街党委、政府;
(二)汽车产业园、上仓园区、盘山园区、新城管委会、区发改委、区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卫计委、区科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农委、区教育局、公安蓟州分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文广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安监局、区地矿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局、区审批局、区招商局、区邮政局、农机中心、水产中心、畜牧中心、粮食中心、种植中心等责任部门。
(三)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镇乡街党委、政府考核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及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镇乡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并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积极完善党政领导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包联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与所属职能站所、行政村、居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将安全生产基础网格延伸到村庄、社区,逐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辖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 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专人专岗专责。
(四) 全面加强区域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监督网格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五)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有效做好信访受理工作,妥善处置信访案件。
(六) 按时完成安全生产报表和信息统计、报送、更新等工作。
(七) 做好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推动落实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运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摸底调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八) 坚持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面开展辖区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改治理活动,切实做好“打非治违”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专项部署和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九) 落实区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及时将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录入隐患排查系统,督促其完善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标准,自觉开展自查自改,做到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和内部问责闭环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隐患及时提请区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
(十)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演练、救援,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处置、评估和善后处理,辖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十一)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 加强对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全国两会、自然灾害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管。
(十三)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责任部门考核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及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安全监管范围,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建立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干部包联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部位全部纳入监管网格,做到定人定格定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三)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推进工作具体措施;加强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推动所属网格及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 组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五) 积极参与区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和工作部署要求,并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经常性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专项执法,按职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 落实区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及时将本行业、本领域所属生产经营等网格单位录入隐患排查系统,督促其完善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标准,自觉开展自查自改,做到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和内部问责闭环管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工作。
(七) 建立督查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档案,按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数据、材料。
(八)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 加强对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全国两会、自然灾害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管。
(十)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其他部门考核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 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网格划分“全覆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三) 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 加强对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全国两会、自然灾害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管。
(六)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责任追究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评估。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区安监局提出的考核初步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并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违反国家和我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根据其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下达督办函、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下达督办函:
(一)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的;
(二)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未抓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落实的;
(三)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 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的;
(五) 未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
(六)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
被督办单位应于收到督办函一周内向区安委会提交督办整改报告,按时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一) 未按我区关于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有关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突出安全隐患整改未实行领
导包联和整改不到位的。
(二)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市政府和我区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 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依法履职的;对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者未及时问责和追责的。
(四)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后三位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进行约谈:
(一)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 一年之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 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 发生生产事故或信访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排名连续三年列后三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纪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适用。对纳入全区绩效考评范围的单位,同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属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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