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园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天津市蓟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董培;联系电话:1321201715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支队负责实施。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六)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八)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八)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二)定期组织网格员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指导居民住宅小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四)对社区内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要制订落实日常管理、岗位职责、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四)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庄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三)将区消防支队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蓟州分局确定的管辖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区消防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区消防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严格审批。
(二)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牵头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道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依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蓟州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许可审批。
(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安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违法占用道路范围内的消防通道(不含小区内的通道)、消防扑救面的机动车辆开展检查治理,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机动车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在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指导划定车辆禁停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区人社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专业部门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为消防设施预留用地空间。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在客运车站、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和博物馆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商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区级审批燃气企业以及区域内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对在建成区主干道路两侧国有土地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区人防办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体育局、民宗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和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职责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水务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九条 州河产业园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设施、安全用电、消防培训等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消防隐患需要依法查处的,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予以处理。深入推进区域联防体系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互比互看制度、常态化消防宣传培训制度、火灾隐患督改制度以及区域警情联动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动。
第四章 有关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国网天津蓟州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六)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高危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区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消防支队报告。
第五十一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
第六章 督促机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按照下列方式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 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区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单位。
2. 各乡镇街负责督促辖区内社区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安委办将各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定期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二)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起火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区消防支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的,由区消防支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区消防支队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方案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二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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