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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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及《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4309/2022-00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蓟震领办〔2022〕6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小组工作规则》及《天津市蓟州区防震

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园区、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及《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请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20221013

  

(联系人:李璐;联系电话:60819608

  

  

附件1:

  

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防”的能力,有效衔接“防”和“救”的链条,服务和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设副组长1名,一般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防办、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公安蓟州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区气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粮食中心、区融媒体中心、供电分公司、移动蓟州分公司、联通蓟州分公司、电信蓟州分公司等31家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及时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组成及职责在《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中明确。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二)组织研究制定本区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三)组织协调解决各乡镇(街道)、部门之间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求,部署我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

(五)配合天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应急响应处置、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全区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协调推进全区防震减灾重点项目建设。

(七)督促检查防震减灾决策部署落实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领导小组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也可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套开。

(二)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三)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组长或经组长同意由副组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四)紧急会议。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由组长或经组长同意由副组长主持,在震情紧张或有较明确地震预报意见等情况时召开,也可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套开。出席会议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会议议题包括通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对地震趋势研判情况或地震预报意见,部署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相关应急措施和重点工作。

(五)会议事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紧急会议议定的事项,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印发,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七条 协调联络及信息通报制度

领导小组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间及时通报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八条  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制度

领导小组建立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制度,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区应急局每年年初制定地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可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共同进行。

防震减灾工作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重点部门、单位和重点企业防震减灾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落实情况;

(二)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地震应急响应处置准备情况;

(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情况;

(五)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防震减灾重点工作情况。

第九条 发文制度

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四、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蓟州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部署要求。

(二)传达天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地震趋势研判及研究分析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措施建议,部署并督促指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落实。

(三)指导、协调、推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应急响应处置,以及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等工作。

(四)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防震减灾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防震减灾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题工作研究机制。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震减灾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专题研究。

第五条 办公室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办公室发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委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签发,重大事项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七条 工作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派出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汇报座谈、查阅文件、实地查看、现场观摩和远程指导等。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防震减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领导小组全面报告 1 次防震减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动态调整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进行调整。

  

四、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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