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蓟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水平,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我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深入推进应急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理工作。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建立严密严厉严格的责任体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编制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进行编制,着重强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天津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街镇、园区及有关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和工贸行业中机械铸造、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类企业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我局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到执法工作有计划、执法检查有预案、执法过程有监督、执法结果有反馈,将行政执法、过程监督与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执法信息的快速共享,提高执法效能。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蓟州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参与行政执法人员共计31人,其中,局机关在册执法人数为 16人,实际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涉及4个内设机构,一线执法人员16人,占在册执法人员的100%,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要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册执法人数为15人,实际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一线执法人员15人,占在册执法人员的100%,符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专门执法机构人数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要求。
1.总法定工作日248个工作日。2025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中秋节、国庆节等共计13天法定假日,即国家法定节假日( 含双休日 )共计117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17=248天。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10793个工作日。2025年全年共365天,双休日=52周×2/周=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共计13天法定假日,即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共计115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17=248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 248(天)×31(人)=7688(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948个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预计测算为564个工作日,按照各部门上报的数据统计,占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的60%。
(2)一般检查工作日:预计测算为384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占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日的40%。
3.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3062个工作日。以下事项确定的次数、人数及占用工作日等参考前3年,特别是2024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测算,并对各部门上报预测情况进行了汇总测算。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宣教培训。预计测算为1075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2)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和许可证发放。预计测算为80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测算为1110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4)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测算为655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5)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预计测算为0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6)听证复议行政应诉。预计测算为142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4.非执法工作日:3678个工作日。以下事项确定的次数、人数及占用工作日等参考前3年,特别是2024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测算,并对各部门上报预测情况进行了汇总测算。
(1)机关值班。机关值班安排1364个工作日,根据办公室安排上报数据测算。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测算为590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3)病、事假。病、事假安排290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测算315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测算为375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6)参加党群活动。预计测算为744个工作日,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测算。
五、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
按照《关于推进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企业范围的通知》要求,划分为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重点企业划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1年内需对重点企业的“中”档企业和一般企业的“差”档企业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对重点企业的“差”档企业至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其余重点企业应在2年内完成1次执法检查。
根据行业危险等固有因素,确定我区工贸行业和危化行业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全区工贸企业共920家,符合重点检查要求的工贸企业有122家,列入2025年重点检查的工贸企业74家,覆盖率61%,其他未覆盖的重点工贸企业以专项检查方式进行覆盖检查。一般工贸行业企业有798家,纳入本年度执法计划一般检查的企业,以双随机形式进行检查,其余一般工贸企业由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全区危化企业共132家,符合重点检查要求的危化企业有42家,列入2025年重点检查的危化企业42家,覆盖率100%。一般危化企业有90家,以双随机和专项检查形式进行全覆盖。
2025年度蓟州区应急管理局全年计划监督检查375次。其中重点检查223家次,一般检查152家次。
(一)重点检查(223家次)
1.工贸行业(137家次)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2)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领域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4)机械行业金属冶炼领域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5)有色(铝加工深井铸造)领域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2.危化行业(83家次)
(1)重大危险源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辩识分级、登记备案;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评估、评价,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明确计算出个人和社会风险值,是否有评价结论和建议;是否编制并备案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备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是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练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在线检测平台要求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
(2)危化品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机构配置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规章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整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资质证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是否超出许可证范围、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否按时进行安全评价、是否按时进行防雷检测;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行、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检测、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并建立使用维护检测台账、是否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培训机构(3家次)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二)一般检查(152家次)
对我区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机械铸造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般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企业152家次。
六、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编制,突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一)对纳入重点检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区局内设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形成闭环。
(二)开展“双随机”抽查。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重点检查,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三)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季节特点、事故多发期等情况,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七、检查要求
区局内设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下列处理:
(一)对企业开展检查应及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三)对限期整改复查的,应在整改到期后10日内及时组织复查,核实整改情况,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对检查和复查中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对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要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六)应当由其他科室(队)处理或移交其他部门的,应当登记建档,将书面材料移送相关科室(队)和其他部门。
(七)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提请关闭。
(八)监督检查有关信息应及时上传至市执法监督平台,在监督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有序推进。区局内设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明确全年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进一步细化执法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将执法工作任务明确到人。全面建立、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按审批的计划执行,做到“当月不足次月补,季度之内结硬帐”,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地见效。
(二)规范执法,强化措施。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建立执法档案,督促隐患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执法台帐,如实填写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抓好跟踪整改落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寓执法监管于优质服务之中,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三)总结分析,持续改进。区应急管理局将每半年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相应措施,不断提高执法监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