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县房管局县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蓟县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房管局、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 县房管局 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4〕36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或经过协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电力设施补偿依据电力部门规定执行。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的新建电力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水利设施参照国家和有关地区灌溉设计标准给予补偿。对新打岩石深井,依据水务部门规定给予补偿。 六、各种苗木补偿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及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七、国家和市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体补偿标准: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二)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详见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表。 (三)苗木补偿标准,详见苗木补偿标准表。 (四)果木补偿标准,详见果木补偿标准表。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详见水产养殖补偿标准表。 (六)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青苗补偿标准表。 (七)蓟县禁止养殖区动物养殖场户关闭动物经济损失补偿标准,详见蓟县禁止养殖区动物养殖场户关闭动物经济损失补偿标准表。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