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拟定的 关于我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工商分局拟定的《关于我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我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 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县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力度,蓟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自9月10日至 11月21日在全县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活动,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成立我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素侠 成 员:吴成武 县综治办 胡长林 县发展改革委 李文苓 县农工委 张建民 县工经委 潘晓东 县商务委 杨长春 县建委 孔宪波 县金融办 郭金山 县交通局 李国军 县公安分局 李佐成 县人力社保局 付 中 县国土分局 党卫东 县房管局 王文悦 县环保局 仇玉民 县文广局 张春生 县卫生局 周继业 县工商分局 刘 超 县质监局 李 刚 县安监局 张恒春 县食药监局 叶 光 县综合执法局 李爱民 县烟草专卖局 丁 炜 县邮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分局,负责组织推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工作难点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治理时间和步骤 此次综合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部署阶段(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20日)。 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基层一线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工作手段。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居区、旅游景点、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现场说法、发放法规材料、利用电子广告屏、悬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特别是通过案例报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正面宣传无证无照治理对打造天津后花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制无证无照经营地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成员单位通过摸底调查情况,结合工作职能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实施计划;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台帐;确定本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重点目标。于 9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实施计划报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综合治理阶段(9月21日至 11月1日)。 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商城、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等重点区域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冶金机械、非煤矿山、农业机械、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餐饮、食品小作坊等重点行业的治理力度。对曾经受过处罚还在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门店和场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经营场所,扣押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和商品后,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处罚。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规范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对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11月2日至11月21日)。 各成员单位针对这次综合治理行动的具体做法、取得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7日前报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抽调相关人员组织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三、治理工作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治理范围。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治理工作范围包括: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市、县两级政府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际,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分工如下: 1.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和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2.县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县发展改革委、农工委、工经委、商务委、建委、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房管局、交通局、环保局、文广局、卫生局、质监局、安监局、食药监分局、烟草专卖局、金融办、邮政局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在市级部门的,发现问题后应积极上报或争取查处授权。 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 5.房屋产权、物业、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通信等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6.教育部门负责教育中小学生不购买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和用品,确保消费安全。 7.房屋产权单位、市场主办单位要对承租人及场内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明确承租人、商户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经营主体,明晰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实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偷逃税款,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充分认识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处理解决的,可提请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执法。 (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四)强化信息沟通,做到通报必复。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治理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抄告义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涉及多个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抄告最先许可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前置许可或者无须前置许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在法定期限内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接到抄告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给抄告单位。对应当抄告或移交其他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抄告移交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接到抄告和移交的单位拒不接收的,由抄告单位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追究其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考核,追究责任。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对各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放任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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