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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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两违”工作监督检查和问责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09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办发〔2014〕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拟定的

关于加强两违工作监督检查

和问责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两违工作监督检查和问责的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两违”工作

监督检查和问责的意见

县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建立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共同责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蓟政办发〔20144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检查及问责范围

县直主管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从制度建设入手,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两违工作情况。

(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县查处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沟通,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和部门查处两违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各部门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解决。

(二)建立首查责任机制。首查责任单位是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制止“两违”行为。首查案件属于首查责任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首查案件不属于首查责任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

(三)建立联合督查机制。两违重点案件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解决两违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建立查处两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实行问责。

(一)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

2.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的;

3.违反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违法建设的;

4.漏报、谎报、瞒报、拒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

5.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6.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予以备案通过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未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9.擅自对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暖等有关服务的;

10.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的;

11.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由县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乡镇政府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制止、不处理或制止不力,致使一年度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本辖区内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3.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4.未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拆除违法建设的;

5.对辖区内出现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力的;

6.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县政府依法做出的关于用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决定、命令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对县主管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形式。

(四)对相关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建议免职、责令辞职以及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查处两违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在对其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自身影响、请托关系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或影响、阻碍对违法用地建设查处的,从严从重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治理两违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治理不断档、不延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两台一报以及政务网等媒体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守法意识;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协调配合,抓好两违共同责任机制落实,以强大合力推进治理两违工作,努力提高全县依法用地、依法建设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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