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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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09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办发〔2013〕7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

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动车辆

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财政局拟定的《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27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机动车辆

统一保险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入并能够正常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专用机械车和各类型特种车辆等均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第三条 统一保险的险种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的保险工作。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财政局作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的保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及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变更情况,确定具体纳入统一保险的车辆范围;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并签订合同;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分合同的签订、履约、经费结算和财经纪律执行等;对保险公司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评。

(二)政府采购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对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分合同的签订。

(三)县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险公司的确定: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价格和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保险公司。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及时向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布。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蓟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合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统一保险的实施方案。

第八条 纳入保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按统一合同文本签订《蓟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分合同》或相应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分合同)。

第九条 201411日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实施统一保险。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有机动车辆正履行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待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各单位新购机动车辆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保险公司按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分合同参加统一保险。

第十条 机动车辆保险费,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分合同规定数额及期限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负责与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总合同和分合同;按照服务热情、查勘迅速、定损准确、维修优质、赔偿及时的原则,认真执行总合同和分合同;每季度和每年度向蓟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

(二)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

(三)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蓟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

(四)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和每年度终了15日内。

第十二条 纳入统一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将用财政资金购置、供养的机动车车辆情况和机动车辆增减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分合同并认真执行;按期支付保险费;对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每年对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辆出险、理赔等情况进行考评,按照保险条款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按标准给予“无赔款优待”或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用财政资金购置和供养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参加统一保险,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保险费,财政部门对该单位新购、更新车辆的经费不予拨付或追缴。

第十五条 在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管理工作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的,由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 1 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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