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县体育彩票全民健身 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蓟县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县体育局共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各有关单位投资,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须符合全县总体规划,其工程选址应在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并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居民小区、自然村、公园、广场等场所。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全民健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全民健身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体育局,负责全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镇乡街负责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等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镇乡街的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做到有专人负责。 (二)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向县体育局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情况。 (三)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大力宣传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四)全民健身工程可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适当收取费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更新及组织开展健身活动。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材使用说明牌、健身者须知告示牌、健身活动场地规章制度牌等,并加强安全措施,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性与安全性。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第八条 将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问题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县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取消对该单位全民健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 第十条 对不能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单位,县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损坏、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责令其照价赔偿或修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9日施行,至2017年2月29 日废止。原《印发蓟县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