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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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交通局拟定的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法和津蓟铁路道口看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1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办发〔2015〕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交通局拟定的

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法和津蓟铁路

道口看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交通局拟定的《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法》和《津蓟铁路道口看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4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法

县交通局

第一条 为加强蓟县火车站站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蓟县火车站站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站区管辖范围为站前路与津围路交口至蓟县铁路客运站候车楼,包括站前路全段、停车场及站前广场。

第三条 成立蓟县津蓟铁路提速开行市郊客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定蓟县火车站站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由交通、公安、市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蓟县火车站站区日常管理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火车站站区综合管理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火车站站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火车站站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完成蓟县津蓟铁路提速开行市郊客车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旅游、文化、卫生、市容、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办公室做好火车站站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附属地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并接受站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火车站站区管理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第七条 站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蓟县火车站站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九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条 火车站站区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日常特别是春运、黄金周及其他客运高峰时期,维护站区秩序,确保旅客安全。对于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站前地区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站前路两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该负责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秩序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十二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乱设销售摊点、乱搭棚厦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在站区内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及绿化设施;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内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短途客车等车辆应当规范有序运营,无拒载、抢行、强行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出租车及接送站社会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私家车及出租车停车场,站区内禁止社会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站区内公交车专用道除公交车以及执行交通指挥疏导、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指挥车、警车、消防车、清障车、救护车、抢险车能通行外,禁止其他社会车辆驶入。

第十六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出租车司机进入站区招揽业务的;

(三)非经营性车辆非法运营的; 

(四)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蓟县火车站站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各种非法经营;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旅游线路、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招揽业务;

(四)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六)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七)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相关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站区管理办公室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站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津蓟铁路道口看护管理办法

县交通局

第一条 为加强津蓟铁路蓟县段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津蓟铁路蓟县段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蓟县铁路运输管理所是津蓟铁路蓟县段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县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辖区内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

(二)会同津蓟铁路沿线镇乡及铁路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

(五)统一管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

(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 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门(栏杆)、火车司机鸣笛标志等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设人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房和安全装置,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委托铁路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原则上纳入铁路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铁路部门应积极参予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及道口监护房建设和道口改造规划工作。

第七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监护人员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凡遇铁路道口栏杆关闭、 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公路信号显示红灯、道口监护人员示意停车等情况之一时, 所有车辆、行人必须立即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撞、钻、越道口栏杆。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在道口内超车、倒车、调头、熄火或空挡滑行。距离铁路道口20米以内的道路上不准停车。

第八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抢行和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确实无法移出的,立即在道口两端800米以外用红色信号(白天用红旗,夜间用红灯),也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过头向两侧急剧摆动,拦停列车并设法通知两端车站。

第九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公路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公路信号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色灯光交替闪烁或稳定亮红灯时,表示火车已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二)红色灯光熄灭,白色灯光亮时或黄色灯光闪烁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红色、白色或黄色灯光均熄灭时,表示设备故障,信号无效,按未设公路信号的道口对待。

第十条 畜力车和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驭手必须牵引牲畜徒步通过。

第十一条 严禁各种车辆和行人在没有铁路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设施的地方横穿铁路。

第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道口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

第十三条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铁路运输管理所予以处分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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