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建委 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建设管理委员会、县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筑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招标投标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投标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施工招标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要在蓟县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4)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建委和县监察局等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在县建交中心组织实施。 (5)严格资质审查。报名投标单位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3.评标和中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县建委和县监察局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工程开标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评审意见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标标底的产生。评标标底为招标人确定的标底的40%与投标人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的60%之和。 招标人确定的标底在工程开标前必须保密。 (4)评标方法。评标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但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5)招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县建委备案。 (7)建设单位新增、变更及附属工程,必须向县建委申报,经审定后方可执行。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工程要实行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订立书面合同。 2.建筑工程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3.工程建设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准随意压缩工期,严禁搞“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5.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8.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三、监督检查 1.实行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县建委和县监察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遇重点工程或者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 2.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前,县建委和县监察局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 3.县建委、县监察局和县工商局等部门对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全程监督。 4.县建委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问题。 5.县建委、县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竣工和在建工程的执法监察,每年不少于两次。 6.工程竣工后,县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重点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建委、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7.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29141774、29141795。 四、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2.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准违反规定规避招标,不准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不准泄露标底。 3.投标人不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弄虚作假,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中标人不准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未经县建委批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准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不认真履行合同相关的约定。 7.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建委备案。 8.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对违反规定的,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特别是对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招标人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未经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无论有无谋取私利,对主要责任人都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蓟县建设管理委员会 蓟 县 监 察 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