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拟定的《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建立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 体系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等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民政局、宣传部、编委办、发改委、法制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房管局、卫计委、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办、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妇联、残联、建委共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他人主持。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区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附件:1.天津市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 议组成人员名单 2.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天津市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总召集人:于 清 召 集 人:陶建宇 区民政局 成 员:李宏岳 区政府办 刘福海 区委宣传部 吉树东 区编办 李占波 区发改委 胡长存 区法制办 卢金生 区教育局 郝子全 区财政局 刘向东 区人力社保局 张宝良 公安蓟州分局 周 旭 区司法局 孙乐星 区房管局 孙奇亮 区卫计委 张士海 区审计局 侯玉旺 区统计局 王兴旺 区市场监管局 仇浩文 区信访办 孙连义 区红十字会 郭力杰 区妇联 张凤宏 区残联 段少军 区民政局 赵 立 区慈善协会 王 振 区建委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段少军同志兼任。 联 络 员:赵 立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闻 强 区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 吴丽娜 区编办机关科科长 闻君孝 区发改委计划科科长 王 巍 区法制办综合科科长 方 升 区教育局财务科科长 王元春 区财政局行政事业科科长 赵晓东 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科科长 杨宝利 区公安分局社会安全防范支队支队长 付国强 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刘元军 区房管局房管科科长 郑瑞东 区卫计委财务科科长 汪玉国 区审计局行政事业科科长 郝金玉 区统计局农业科科长 肖 然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科员 马永东 区信访办信访科科长 赵 立 区慈善协会秘书长 宋海涛 区红十字会秘书 李 健 区妇联办公室主任 李小新 区残联办公室主任 王长存 区建委计划科科长 附件2 蓟州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 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意见,组织召开蓟州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镇乡街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落实国家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资源公平公正分配提供保障。做好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镇乡街、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指导镇乡街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区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四、区编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配合区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 五、区发改委: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六、区法制办: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区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八、区财政局:编制相关资金预算,负责分配和管理区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乡强化财政投入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推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九、区人力社保局: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区民政局研究落实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十、公安蓟州区分局:配合区民政局研究落实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负责将流乞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区司法局: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督促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社会救助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 十二、区房管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将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区民政局落实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住房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十三、区卫计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艾滋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十四、区审计局:加强对全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镇乡街和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全区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五、区统计局:及时统计、发布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住房情况等基础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民政局研究落实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私营企业的相关信息。 十七、区信访办:指导全区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八、区慈善协会:凝聚社会慈善力量,采取多种渠道积极筹集慈善款物。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定向捐助、设立慈善帮扶项目等形式,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帮扶。 十九、区红十字会:弘扬红十字会宗旨,建立相关救助项目,积极为困难群体开展募捐救助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区妇联:维护社会救助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亲家庭和困难母亲生活救助工作。 二十一、区残联: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二十二、区建委: 负责制定危房改造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危房改造建筑工程进度质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