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于桥水库
汇水流域困难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汇水流域困难村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于桥水库汇水流域困难村补助实施方案
区库区办
为切实提升于桥水库库区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确保同步进入高质量小康社会,综合考虑库区广大群众因修建水库做出的巨大牺牲,特别是因建库搬迁、安置失地等原因造成的人多地少矛盾突出,以及库区经济发展受水源保护政策法规严格限制等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于桥水库汇水流域内困难村庄给予补助。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17、2018、2019年度,市财政每年拨付蓟州区生态补偿资金4000万元。从2016年开始每年上述资金中划出1470.4528万元,作为于桥库区汇水流域内困难村补助资金。
二、补助范围
于桥水库汇水流域内人均综合农用地面积(耕地、园地和点下地面积之和)1亩以下的村。同时,综合考虑占地村人均失地情况,对因修建水库造成的人均失地低于0.1亩的村不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本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人均综合农用地面积不足1亩的村,按不足面积,参照《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40号)明确的1100元/亩补助标准,依据人口数,对相关村予以补助。
四、基本情况
于桥水库汇水流域内共包含203村、4.9万户、16万人。其中:通过调取我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对有关镇乡摸底调查等方式,初步确定人均综合农用地面积1亩以下共有50个村、10897户、35457人,耕地11521亩、园地3503亩、点下地7065亩。其中,迁建村40个、占地村10个,年需补助资金1470.4528万元。
五、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委会。
相关村委会应进一步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包括村民分配资金和村委会提留资金两部分。村委会提留资金原则上掌握如下限额: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含1000人)不高于20万元,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高于15万元。
六、发放程序和方式
(一)发放程序。村委会使用资金前,应制订本村资金分配方案。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区库区办。资金分配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属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库区办同意,不得变动。
(二)发放方式。
1.村民分配资金。区库区办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各镇乡上报的村资金分配方案,以户为单位,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有关农户,每年发放一次。
2.村委会提留资金。区库区办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各镇上报的村资金分配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并由镇乡财政所严格实行报账制。村委会依据资金补助额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镇乡财政所。镇乡财政所依据各村资金使用计划和报销票据予以报账。严禁将此项资金拨付村集体账户。
七、部门分工
各有关部门、镇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发放相关工作。
(一)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所辖村有关人口、土地面积摸底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组织所辖村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认真把关后报区库区办备案;配合区库区办、区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切实维护本地区大局稳定;监督管理村提留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镇乡级财政报账制;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公安分局。全面负责有关镇乡村人口核定工作;指导有关镇乡派出所配合各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严格核定相关村庄人口数量。
(三)区国土分局。全面负责有关村庄土地面积核定工作;指导有关镇乡土地所配合各相关镇乡政府严格核定有关村庄土地面积。
(四)区库区办。审定各镇村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区财政局。审定各镇乡村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库区办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严肃资金使用纪律。各有关部门、镇乡要严格按照要求管理使用资金,严禁违规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