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 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畜禽养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环保局拟定的《蓟州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管理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 保护区畜禽养殖管理意见 区环保局 为加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管理,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改善库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管理意见适用于蓟州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各类规模以下养殖户。 二、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种类及标准。本管理意见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即:猪存栏二百五十头以下;家禽存栏九千只以下;牛存栏三十头以下;羊存栏四百五十只以下;兔存栏二千九百五十只以下;其他畜存栏五十头以下。 三、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及养殖管理要求。 (一)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于桥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为我区划定的禁养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范围。原警戒区范围,即于桥水库周边二十二米高程线以内(大沽高程),共123.0平方公里。 2.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围,面积81.3平方公里,保护区边界如下: 北界:西起蓟县环城东路与邦喜路(S302)交口S1,沿邦喜路向东至出头岭镇梁各庄村S2,沿村路向南至S3后折向东至淋平公路(X586),沿淋平公路向东至水库东路S4。 东界:北起淋平公路(S586)与水库东路交口S4,沿公路向南至与藏山庄村村路交口S5后折向东至沙河河堤S6,沿河堤向南至黎河桥S7。 南界:东起黎河桥与黎河左堤交口S7,沿遵玉公路向西至西龙虎峪镇蔡老庄S8后转向水库南路,沿水库南路向西至S9后向南至南胖庄子村S10,向西沿水库南山分水岭至翠屏山S11,沿翠屏山向北至水库南路S12,沿溢洪道向西北至与州河汇流处S13。 西界:南起水库溢洪道至与州河汇流处S13,沿环城路至环城东路与邦喜路交口S1。 以上所述公路均不计入二级保护区范围。 拐点坐标: 二级保护区边界重要拐点坐标(WGS84坐标) 拐点 编号 | 经度°E | 纬度°N | 拐点 编号 | 经度°E | 纬度°N | S1 | 117.441195 | 40.047569 | S8 | 117.704917 | 39.998204 | S2 | 117.651719 | 40.087117 | S9 | 117.612062 | 39.999798 | S3 | 117.653151 | 40.081556 | S10 | 117.612876 | 39.993991 | S4 | 117.718607 | 40.069599 | S11 | 117.430333 | 40.009432 | S5 | 117.714927 | 40.026682 | S12 | 117.430333 | 40.009432 | S6 | 117.737476 | 40.026088 | S13 | 117.423773 | 40.047569 | S7 | 117.743032 | 40.012646 | | | |
(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养殖管理要求。于桥水库一、二级保护区是区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各种各类规模的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加强对禁养区内已关闭各类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力度,防止已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死灰复燃;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养殖畜禽所排放粪便等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严禁将各类污染物排放到养殖户外。此项综合治理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区农委、畜牧中心、库区办、环保局、水务局配合,采取对养殖户进行生态床改造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等措施,此项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 四、建立组织,规范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行为,落实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机制。为将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做好于桥水库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组长由副区长刘海波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畜牧中心张广宇同志、水务局孟庆海同志、环保局王学利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畜牧中心、农委、库区办、审批局、水务局、环保局及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所涉及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畜牧中心张广宇同志担任,负责综合协调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建立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各单位畜禽养殖综合管理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涉及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镇乡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深入农户巡查,对养殖户偷排行为、超养行为、治污设施配套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养殖户粪污排出户外。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止,说服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听劝告,逾期不改正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执法,所有损失由养殖户自负。各有关镇乡政府要积极教育引导畜禽养殖经营者树立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区农委、畜牧中心和库区办负责对各镇养殖户的粪污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严禁养殖户将粪污排出养殖户外,污染环境。 (三)区环保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联合执法行动。在镇政府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对拒不执行镇政府监督管理的养殖户,协调区水务局、农委、畜牧中心、所属地镇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养殖户排放粪便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四)区水务局根据《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要求及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对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行为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好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执法工作。 六、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户档案。各有关镇乡政府建立健全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畜禽养殖户清单(动态更新,养殖户清单需经畜牧中心把关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行为监管记录。 七、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有关镇乡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号召全社会关爱水源地、关爱环境、关爱生态,积极监督举报,各单位接到举报后,需第一时间通知所属镇政府立即核对举报情况,处置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镇政府处置措施的养殖户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组织联合执法,对非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八、严肃督查问责力度。区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于桥水库周边养殖行为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一岗双责”,严明工作纪律,对执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瞒报漏报、对避重就轻、该移送不移送、该执法不执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问题实行“边督边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履行职能职责不力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