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
拟定的关于在全区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拟定的《关于在全区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在全区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区民政局
为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军队退役人员之间的感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中“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的要求,以及我市《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20条)中“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实现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城乡一体”的要求,经2017年2月28日市政府研究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为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实行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对象为目前享受农村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共涉及4389人,其中:五级至八级在乡老残疾军人91人,五级至十级在乡残疾义务兵409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2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816人,“参战”退役人员666人,在乡复员军人285人。
二、执行标准
凡目前享受农村抚恤补助标准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按城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执行,实现城乡标准统一(执行标准见附表)。
三、资金来源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各负担50%。
四、发放办法
由各乡镇街按照对象类别、补助标准编制预算,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将拨款表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下拨各乡镇街;各乡镇街通过银行发放给重点优抚对象。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街要充分认识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党委、政府的第一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迅速落实到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推动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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