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环保局拟定的《蓟州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区环保局 为顺利完成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结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蓟州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市级、区级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区、建制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镇区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污染源普查坚持数据共享优先原则,针对不同污染源类别,综合采用现场调查和抽查等方式,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局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各自领域内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污染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普查机构根据普查进展和工作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蓟州区普查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 2.清查建库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信息;配合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我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我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培训。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区网信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工信委:负责开展工业园区调查,配合做好园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城镇范围内居民供热锅炉名录等调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建委:负责提供区内在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调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环保局:承担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建立普查制度,组织普查工作宣传、培训和验收,部署普查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校核、汇总、分析,普查资料建档,全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数据审核和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调查,提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录、纳入证照管理的农业机械和渔船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区、建制镇入河排污口的排查与监测,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名录、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城镇污水与城区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及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普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普查数据清查工作,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商务委:负责提供全区在营加油站年度燃油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农村居民能源消耗相关数据,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蓟州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普查表,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七、普查质量管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八、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保质保量的完成普查工作。 (二)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及上报条件,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三)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节约、合理的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