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蓟州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公安分局拟定的《蓟州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区公安分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自2018年1月26日起实施。为此,特制定我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一、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一)蓟州区禁止燃放区域。 1.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南起人民西大街,西从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东到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 2.府君山广场及北侧府君山公园地区。 3.下列六类区域或者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责任分工 (一)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对违法运输、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商务委:指导区供销合作社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下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要求,全面停止本系统企业在禁燃区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区供销合作社:组织本系统企业加强现有库存烟花爆竹商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运营。 (四)区安监局:负责做好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做好临时零售点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做好禁燃工作的宣传工作。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限放区烟花爆竹摊点执法检查工作。 (五)区审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明确审批范围、审批原则、审批流程及职责分工。在(临时)销售许可证中载明销售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除规定时间外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大气污染网格员做好禁燃宣传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市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区综合执法局及各镇乡街综合执法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依法查处占路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占路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八)区民政局: 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我区殡葬场所的相关禁燃工作,有效控制在殡葬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发生。 (九)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对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摊点进行注册登记,对未取得前置许可证明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涉及烟花爆竹无照经营及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非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用权烟花爆竹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防止假冒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十)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中小学生和教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十一)区新闻中心:负责做好我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营造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乡街、各单位要加强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亲自抓,明确副职领导和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禁燃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广泛宣传教育。各镇乡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平台、移动通讯短信平台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依法从严处罚。有关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从严处罚。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务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对在禁燃工作中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工作不力的镇乡街和单位,区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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