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林业局拟定的《蓟州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区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0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政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坚持实行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以确立经营主体,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为目标,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增量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对集体林地以家庭承包为主,权益平等到户。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镇乡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平稳过度,保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坚持“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改革政策、内容、程序、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总体目标 通过确定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生态得到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农民得到实惠,市场得到繁荣。 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融资制度更加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业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的目标。 四、改革范围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目前林业资源分布及权属等实际情况,将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林业局共同认定的且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纳入林改范围。 (一)纳入林改范围的林地包括: 1.北部山区生态林; 2.平原地区退耕还生态林林地; 3.平原地区退耕还林以外的其他片林。 (二)暂不纳入林改范围的林地包括: 1.国有林单位规划区内集体林地 (1)盘山风景名胜区、黄崖关长城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内的集体林地;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林地; (2)高速公路、铁路及区级以上(含区级)主要公路两侧绿化带; (3)水库22米线以下林地; (4)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山文化产业园及镇乡工业小区内林地; (5)凤凰山营地等其他单位内的集体林地。 2.其他集体林地 (1)经济林地; (2)用材林地(含平原农田渠路两侧林木、环镇林、环村林、村庄内的林地林木等); (3)苗圃; (4)城区环城路以内的林地(含环城路绿化带); (5)西北防风阻沙林带林地; (6)一、二级河道及青甸洼蓄滞洪区的林地; (7)水库南岸搬迁村所涉及的林地; (8)土地整理中心收储地范围内的林地; (9)区国土资源分局不予认定的林地; (10)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集体林地。 五、重点工作 (一)准备工作(2017年6月—2017年12月)。 成立蓟州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改革工作(2018年1月—2019年12月)。 1.安排部署、宣传发动(2018年1月—5月)。责任单位:区委研究室、区农委、林业局、新闻中心 召开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大会,安排部署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明确各镇乡及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方法、步骤、标准和要求,确保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展开,并收到预期效果。 各镇乡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镇乡党委书记任组长,镇乡长任副组长,镇乡林业、国土、司法、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主动服务林改工作。 区新闻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市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法规,把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等有关信息传达给群众,宣传到每家每户。 2.制定方案、业务培训(2018年6月—2018年10月),责任单位:区法制办、林业局、各镇乡政府 各镇乡要在组织好本辖区各村对所属集体林地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镇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方法步骤、进度安排、资金来源、集体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完成后检查验收等主要内容,并于2018年8月底前上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本着掌握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提高能力的原则,抓好全区各镇乡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掌握方针政策,熟悉工作程序、方法,提高指导、监督、检查的能力,确保林改工作依法合规、科学操作、顺利推进。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制定《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镇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勘界确权(2018年11月—2019年9月),责任单位:区农委、国土资源分局、司法局、林业局、种植中心、各镇乡政府 (1)实地勘界。各镇乡人民政府组建林改勘界确权工作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深入各村逐块调查登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保界线清楚,权属明确。同时,划界相邻权利人要签字确认。 (2)勘界公示。拟定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权或承包方案并公开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林权登记的程序、方法、内容、步骤进行公开。 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手续不完备的要分类登记统计。已落实经营主体且合同合规、四至明确的集体林地,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提出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确权的林地林木权属、地理位置、面积、四至、林种等内容,在本村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 (3)签订、完善合同。经公示确无异议的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并连同承包合同书一并报镇乡政府审核。 (4)纠纷调处。加强林权纠纷调处是明晰林业产权、落实林权管理的重要工作。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必须服从“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努力把林权纠纷解决在基层。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可暂时搁置。 4.建档发证(2019年 10月—2019年12月),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档案局、各镇乡政府 (1)镇乡政府将审核后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后,依法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建档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2)对权属不清或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完善工作(2018年1月—2019年12月)。 1.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长期)。区农委、林业局、档案局、各镇乡政府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统一合同样本,明确合同附图标准,落实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对实行集体股份合作形式经营的林地,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经营机制,依规发放股权证,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合同一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依法流转的集体林地,合同期满后要按政策落实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 2.强化林权管理(长期)。国土资源分局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做到依法流转、公平交易,保证林农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地流转而改变,既要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又要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避免林农失山失地。各镇乡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林权流转服务职能,抓好林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咨询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林权抵押融资、森林保险等工作。 3.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长期)。区农委、发改委、旅游局、林业局、各镇乡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和森林旅游,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空间。 要将森林旅游纳入全区旅游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民依托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制定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抓好试点,推广典型经验,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业发展,使其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4.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2019年底前完成,长期)。区农委、林业局、各镇乡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支持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工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合作组织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示范带动作用。 5.增强科技支撑能力(长期)。区农委、科委、林业局、各镇乡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科技工作支持力度,加强对特色经济林培育、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林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区、镇乡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为依托,以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技术员为主体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提高农民技术水平。 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长期)。区、镇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森林保护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在支持农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集体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 7.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长期)。区委研究室、区金融办、财政局、各镇乡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积极探索林业资本运作新模式,稳步推动林权收储试点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促进林业持续发展。要把森林保险逐步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用于贷款抵押的林权应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林权转移登记等手续;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需依法变卖抵押的林木,对符合采伐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8.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长期)。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依法办理采伐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全区各个镇乡,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9.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2018年底前完成,长期)。区财政局、林业局、各镇乡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利用、补偿和监管机制。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承包到户且由农户负责管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和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给承包农户;个人无力或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区林业局、镇乡或管护单位可以从补偿资金中扣除部分资金,用于代行管护劳务补助,其余补偿资金要发放给农户。 区林业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并逐步扩大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10.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2017年底前完成,长期)。区司法局、信访办、法制办、林业局、种植中心、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组织对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11.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2019年底前完成,长期)。区农委、林业局、各镇乡政府要转变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森林保护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支持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与电商企业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四)总结验收工作(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镇乡总结自查(2020年1月—2020年3月)。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边改革、边总结、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对勘界调查情况,林地承包、确权和流转情况,林权登记发证情况,微机录入、档案管理情况,改革成效和经验等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检查验收(2020年4月—2020年12月)。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在镇乡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林地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情况,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林权申请登记、发证情况,林改档案管理情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镇乡具体操作、部门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将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社会稳定。 区委研究室、区发改委、农委、科委、新闻中心、林业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办、法制办、旅游局、审批局、档案局、金融办等单位以及各镇乡政府要统筹协调,积极配合,形成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合力。 (二)落实人员,履行职责。各镇乡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抽调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业务骨干,组建方案制定、现地勘界、图表绘制、纠纷调处、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相应队伍,迅速进入工作角色,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各有关单位要抽调专职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制订适合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和保障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有序、平稳展开。 (三)严明纪律,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经常进行检查,督导各镇乡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标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确保我区林改任务稳步、按质、如期完成。 区各级林改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一是要明确改革流程,统一技术程序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操作,保质保量完成林改各项工作;二是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三是绝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对出现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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