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蓟州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8个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蓟州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8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区预防和处置重大灾害的规范性文件,对提高各级部门应急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范与处置并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落实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组织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演练检验预案,用预案指导实践。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并将配套工作方案或保障预案及时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镇乡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严格落实资金、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加大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先应急、后算账;先救人、后分责;先抢险、后协调”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理念,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蓟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蓟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预防为主,科学扑救。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以专为主,专兼结合。扑救力量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兼职扑救队伍、后援预备队伍为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挥部”)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区长为总指挥。区长(总指挥)因故不能组织指挥时,由常务副区长代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因故不能组织指挥时,由主管副区长代任总指挥。
2.1.1 森防指挥部职责
区森防指挥部负责组织火情分析研判,确定应急预案启动,审定扑火作战方案,调动扑救队伍,调集扑救物资,组织事故评估,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等。区森防指挥部下设森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兼任。
2.1.2 区森防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区森防指挥部下设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医疗组,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区政府应急办协助区森防指挥部对成员单位进行督导。
(1)扑救组。
扑救组由区森防办(林业局)、区人武部、公安蓟州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组成。
区森防办(林业局):负责调派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乡镇扑火中队和国有林扑火中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调遣公安民警封锁通往火场道路,维护火场秩序,保证火场周围道路畅通,扑火车辆能够顺利进入火场;会同区林业局森林公安部门查处林火案件。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派驻蓟公安消防支队及时扑救森林火灾;负责协调周边地区公安消防中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负责协助区林业局森林公安部门查处林火案件。
区安监局:负责查处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事故。
(2)气象组。
气象组由区气象局的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和气象台组成。
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适时做好人工增雨、雪工作。
气象台:负责做好气象火险监测,及时提供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火灾发生后,负责实时提供火场周边气象信息。
(3)后勤组。
后勤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新闻中心、区民政局、区商务委组成。
区政府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火灾扑救的指挥工作,负责区森防指挥部向区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的审报。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新闻媒体的来访、接待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森防救灾保障资金,做到及时到位;督促各镇乡和国有林单位落实配套资金。
区交通局:负责区域内山区主干线公路两侧落叶柴草的清扫和用火安全;区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保障火场周围道路畅通;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令,负责调派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区新闻中心:负责配合森防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期内,负责定期播放防火警示字幕;负责配合气象部门发布火险等级预报。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火灾现场居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救助及灾后重建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所需食品、饮用水、防寒服装等物资的供给保障,火灾扑救所需燃料的供给,灾民所需粮油供给。
(4)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包括:确定定点医院,调派救护人员、车辆、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应急保障计划,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2.2 镇乡和国有林单位指挥机构
14个山区镇乡和5个国有林单位都成立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要按照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工作。
2.3 专家组
区森防办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与监测
3.1 森林火灾预防
区森防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防火期内,根据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相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区气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地区发布火险形势等级预报,并及时提供给区森防指挥部和区新闻中心,由区森防指挥部向有关镇乡和单位发出预警,区新闻中心同时在区电视台发布信息。
3.3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区森防指挥调度中心林火监测系统,区、镇乡、国有林区瞭望台哨、监测人员,全区300名巡护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3.4 信息报告
采用逐级上报原则。
3.4.1 各山区镇乡及国有林单位发现火情要及时上报区森防办。
3.4.2 区森防办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起火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的火灾;
(2)高火险期(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发生的火灾;
(3)四级风(含四级)以上,气候特别干燥,扑救较困难的火灾;
(4)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
(5)其它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3.4.3 区森防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市森防指挥部。
(1)重点火险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与外省市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需要区外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区级森林火灾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4.1.1 Ⅲ级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Ⅲ级响应随即启动。起火镇乡或国有林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由起火镇乡行政首长或国有林单位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组织指挥,并及时向区森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区森防办在积极协助起火单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火灾情况做好启动Ⅱ级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1.2 Ⅱ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火灾发生后,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火灾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伴有气候条件恶劣,扑救难度大等因素,火灾有继续发展蔓延的趋势;
(2)对高火险区域或居民区及主要设施构成威胁的火灾;
(3)发生人员伤害;
(4)发生在与外省、市、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需同外省市区、县森防部门共同协调扑救的火灾。
(二)启动程序。
根据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火灾发展趋势,区森防办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区Ⅱ级响应。经区政府批准,Ⅱ级响应启动,区森防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医疗救护组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将火灾情况上报市森防指挥部。
4.1.3 Ⅰ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火灾发生后,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火灾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并持续蔓延,严重威胁高火险区域、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3)扑救力量不足,需市级或国家支援扑救。
(二)启动程序。
根据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和火灾发展趋势,在Ⅱ级响应的过程中,由总指挥(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各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按总指挥部要求,到指定地点集结。同时,将火灾情况上报市森防指挥部。
4.2 处置程序
4.2.1 组织指挥
(1)指挥体系。
Ⅲ级响应时,由镇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或国有林单位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着灾害程度增加,指挥人员的级别随之提高,组成相应变动。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区指挥中心设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区长)全权负责指挥。区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指挥中心待命。火场附近设立前沿指挥部(简称“前指”),区森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与火场当地指挥人员组成扑火“前指”,由副总指挥任前沿指挥长,负责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
各成员单位做好扑火准备工作,由公安民警维护火场周边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道路(公安蓟州分局主管领导负责调派);起火单位负责阻止老、弱、病、残等闲杂人员进入火场;并负责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安排向导或设立明显提示标志;对于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兴隆县、三河市、遵化市、玉田县交界山场发生的火情,扑火“前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三省市、区、县间签订的联防协议协调处置。
Ⅰ级响应启动后,区总指挥部由指挥中心移至“前指”,总指挥(区长)全权负责指挥。区森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按总指挥的统一部署,分别负责做好各项工作。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待市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指挥员职责。
一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二是全权负责制定扑火作战方案,组织实施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三是准确掌握火灾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救方案。
四是及时准确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是根据火场状况调整扑救人员,需要增加人员和物资时,及时报告上一级指挥员。
六是组织做好火场善后清理工作,部署专人看守火场,看守人员由火灾所在地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安排,扑火“前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令安排,其后勤保障、食品、饮水、防寒衣被、住宿等由火灾所在地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负责安排。
Ⅲ级响应: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不少于10小时。
Ⅱ级响应: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不少于12小时。
Ⅰ级响应: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
4.2.2 火灾扑救
(1)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职扑火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2)扑火队伍。
Ⅲ级响应时,参加扑火的队伍以区镇政府或国有林单位所属的专兼职扑火队伍为主,乡专业扑火队配合。人员调集按隶属关系执行。
Ⅱ级响应时,参加扑火的队伍由下列人员组成。区森林防火专业大队80人,公安消防支队50人,镇乡专职扑火中队100人,国有林中队20人,驻蓟部队指战员100人,Ⅲ级响应时参加扑救的起火单位专兼职队员。
人员调集分梯次进行。首先由区森防办和公安消防支队调集森林防火专业大队和公安消防中队。其次由区森防办调集火点周边镇乡专职扑火中队和国有林中队。再次由区武装部调集驻蓟部队。各支扑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指”取得联系,接受统一指挥。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并报告指挥部。
Ⅰ级响应:参加扑火的队伍由下列人员组成。森林防火专业大队100人、公安消防支队100人、镇乡专职扑火队200人、国有林中队50人,驻蓟部队指战员300人。人员调集及要求同Ⅱ级响应。
(3)物资供应。
Ⅲ级响应:镇乡人民政府或国有林单位自行调配。
Ⅱ级响应:依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工,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方便食品、灾民所需粮油(区商务委主管领导负责)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启动响应时除保证350人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还要保证当地灾民3天所需粮油。
Ⅰ级响应:依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工,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方便食品、灾民所需粮油(区商务委主要领导负责)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启动响应时除保证750人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还要保证当地灾民3天所需粮油。
(4)医疗救护。
Ⅲ级响应:医疗救护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做好各项准备。
Ⅱ级响应:火灾发生地要保证至少2辆救护车和6名以上医护人员(卫生计生委主管领导负责调集),携带必要的药品及医疗器械(针对烧烫伤、摔伤、砸伤等的治疗),对火场伤员进行救治,伤情较严重,现场医护人员无法救治的伤员送往指定医院。
Ⅰ级响应:火灾现场要保证至少3辆救护车和8名以上医护人员(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负责调集),携带必要的药品及医疗器械(针对烧烫伤、摔伤、砸伤等的治疗),对火场伤员进行救治,伤情较严重,现场医护人员无法救治的伤员送往指定医院。
(5)气象信息。
Ⅲ级响应:气象局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火场地区气象变化,按要求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气象局主管领导负责)。
Ⅱ级响应气象局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火场地区的气象变化,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气象局主管领导负责)。
Ⅰ级响应气象局工作人员随时关注火场地区的气象变化,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
4.2.3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防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
区政府会同火灾发生地的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妥善安置灾民,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2 火案查处
涉火案件由公安蓟州区分局、区林业局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火案件责任追究由公安和监察部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由区安监局查处。
5.3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防办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受害林木株数、材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区森防指挥部和市森防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4 信息发布
5.4.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5.4.2 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发布。
5.4.3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5.5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镇乡政府、国有林单位森防分指挥部要及时总结火灾扑救工作,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将材料汇总,于火灾扑灭后24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市森防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讯包括无线通讯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对讲机、手机、有线电话。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机构要保持通讯畅通,防火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落实单位主要领导带班制,及时提供防火信息。
监测包括区森防指挥调度中心林火监测系统,驻蓟、国有林区瞭望台哨,气象因子采集站,全区300名巡护员等。监测人员要时刻坚守岗位,随时掌握火情动态,一旦出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
6.2 向导保障
由当地镇乡政府、国有林单位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组成向导组,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3 扑火力量保障
森林防火专业大队:100人。
镇乡中队:14个山区镇乡中队共200人。
国有林中队:盘山、八仙山、九龙山、秋子峪、梨木台共50人。
区公安消防支队:100人。
后援预备队:镇乡部队300人。
兼职扑火队:2600人,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林火扑救。
14个山区镇乡:邦均镇16人、出头岭镇18人、西龙虎峪镇90人、别山镇85人、五百户镇180人、许家台镇200人、马伸桥镇62人、穿芳峪镇167人、孙各庄乡107人、下营镇550人、官庄镇283人、白涧镇105人、罗庄子镇420人、渔阳镇200人。
5个国有林单位:盘山12人,长城5人,八仙山50人,九龙山20人,梨木台30人。
火灾所在地的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阻止中小学生、老弱病残、智障、孕妇上山扑火,避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6.4 扑火装备保障
区森防指挥部指挥车1辆、防火运输车27辆,无人机3架。
区森防办为山区镇乡和国有林单位配备日本小松风力灭火机317台,国产风力灭火机210台,割灌机69台,油锯29台,对讲机162部,灭火弹5622枚,防火车45辆。其中:
日本小松风力灭火机:(317台)下营镇65台;官庄镇15台;许家台镇20台;盘山60台;九龙山21台;长城13台;罗庄子镇、渔阳镇、别山镇、白涧镇、穿芳峪镇、五百户镇、孙各庄乡、西龙虎峪镇、马伸桥镇、八仙山、梨木台各10台;出头岭镇、邦均镇各5台;府君山3台。
国产风力灭火机:(210台)许家台镇40台;西龙虎峪镇20台;下营镇、罗庄子镇、官庄镇、别山镇、白涧镇、穿芳峪镇、五百户镇、孙各庄乡、马伸桥镇、盘山、九龙山、八仙山、梨木台各10台;渔阳镇、出头岭镇、邦均镇、府君山各5台。
割灌机:(69台)下营镇15台;罗庄子镇10台;九龙山9台;官庄镇、许家台镇各6台;五百户镇、八仙山各5台;马伸桥镇4台;别山镇、穿芳峪镇各3台;邦均镇2台;盘山1台。
油锯:(29台)下营镇、八仙山各5台;盘山7台;罗庄子镇4台;许家台镇3台;西龙虎峪镇、九龙山各2台;邦均镇1台。
对讲机:(162部)罗庄子镇、官庄镇各20部;盘山19部;下营镇、渔阳镇、白涧镇、穿芳峪镇、五百户镇、孙各庄乡、马伸桥镇、邦均镇各10部;八仙山11部;九龙山5部;梨木台3部;别山镇、长城各2部。
灭火弹:(5622枚)下营镇、渔阳镇、别山镇、白涧镇、西龙虎峪镇、邦均镇各200枚;穿芳峪镇、五百户镇各400枚;罗庄子镇385枚;官庄镇310枚;许家台镇330枚;孙各庄乡103枚;马伸桥镇320枚;盘山1200枚;九龙山430枚;八仙山544枚。
防火车:(45辆)罗庄子镇、官庄镇、渔阳镇、九龙山各5辆;下营镇、盘山各3辆;别山镇、白涧镇、许家台镇、穿芳峪镇、五百户镇、西龙虎峪镇、邦均镇、八仙山各2辆;孙各庄乡、马伸桥镇、出头岭镇各1辆。
各驻蓟和国有林单位还应自行配备满足本镇乡、本单位需求的防火运输车辆和扑火装备。
公安消防支队、镇乡部队扑火机具由区森防指挥部统一配备,其它防火设备存放在物资储备库,确保正常使用,状态良好。
6.5 医疗救护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镇乡政府或国有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6.6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区和各镇乡要列入财政预算。
6.7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 、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区森防办每年对各级森林防火人员进行一次轮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森林防火模拟实战演练,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熟悉应急预案流程,密切协同配合,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指导各镇乡和国有林单位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机具的使用及技能培训。
8 附则
8.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制订保障计划牵头单位如下:
(1)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协调保障计划,区森防办(林业局)。
(2)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宣传保障计划,在宣传部领导下,由区新闻中心牵头。
(3)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火场治安保卫及涉火案件查处保障计划,公安蓟州分局。
(4)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火灾事故查处保障计划,区安监局。
(5)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气象监测保障计划,区气象局。
(6)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经费保障计划,财政局。
(7)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区交通局。
(8)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灾民疏散安置保障计划,区民政局。
(9)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区卫计委。
(10)蓟州区森林防火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计划,区商务委。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并报市森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实施后,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国有林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预案和乡镇制定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行预案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改。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4 预案名词界定
高火险时期: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
高火险区域:盘山、八仙山、九龙山、长城、梨木台五个国有林单位及其周边区域;
气候条件恶劣:四级风(含四级)以上,空气湿度小于30%。
8.5 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对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1.2 制定依据
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章、文件及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级次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个级次:Ⅰ级(特别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全区范围的供给短缺;Ⅱ级(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中心城区或者2个及以上其他镇乡的供给短缺;Ⅲ级(较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1个镇乡全部或大部分区域的供给短缺;Ⅳ级(一般)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个别镇乡和部分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的供给短缺。
本预案所称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全县或本县部分区域的猪肉、牛羊肉、食盐、食糖、鸡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给短缺,引起居民抢购,导致一类及以上的商品价格快速上涨或出现大面积商品脱销。
1.4 工作原则
(1)部门联动,统一调度。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属地为主,全区统筹。适度扩大区级货源储备规模,各镇乡加快建立本级货源储备。根据供给短缺程度,按照镇乡自保、全区调配、外部支援的梯次展开工作。
(3)突出重点,快速反应。优先保障供给短缺严重的区域,以及需要重点保障的部门和人群,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调运机制,确保及时供给。
(4)疏堵结合,加强防范。在扩大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和稳定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稳定消费心理、稳定市场预期。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本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负责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给紧张事件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蓟州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有关副主任、区商务委主任任副总指挥。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活必需品供给工作部署,研究全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投放体系建设;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蓟州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部门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镇乡专项预案编制工作;承办区指挥部工作会议,召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助区指挥部领导做好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推动全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商务委:负责本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猪肉、牛羊肉、食盐、食糖、鸡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网络,联络各成员单位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保障市场应急供给提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根据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受灾区域和受灾人群的救助工作需要,提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分配方案。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委:根据市场需求负责指导扩大有关农产品生产,协助市有关部门落实重要农产品储备。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卫计委、水务局、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影响的评估,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镇乡应急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指挥部的分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2.5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市场应急调控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6 承储企业
负责落实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任务,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应急调拨预案,并保持相应的装卸和运输能力,确保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及时将所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交付指定接收单位。
2.7 供应企业
纳入应急供给网络的商贸企业,负责管理和规范本企业的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在应急镇乡状态下,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及时接收储备商品并供应给指定区域或群体。
全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业大企业均要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建立稳固的货源采购渠道。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根据市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大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市场投放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供给保障能力。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 区商务委建立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做好市场波动预测预报。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指导各供给、各成员单位、各定点监测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开展价格、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分析工作。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1.2 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密切跟踪监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及时掌握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1.3 未经区指挥部批准,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供给异常信息,避免不实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
3.2 预警分级、报告和发布
3.2.1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势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异常波动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分别对应可能发生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的市场供给异常波动。
3.2.2 预警报告及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委报告,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经预判有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市场供给异常波动的,区商务委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警报。同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经预判有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市场供给异常波动的,区商务委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委报告。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以区指挥部名义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警报。同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3.3 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区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可能引起供给紧张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给应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组织承储企业、供应企业(或网点)、运输企业进入待命状态,储备的生活必需品做好随时调用准备,供应企业(或网点)做好接收准备,运输企业检查车辆设备,确保随时接受运输任务;
(5)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措施。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和专家会商建议,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当确定引起供给紧张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指挥部根据权限决定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已经出现的供给紧张情况,所在地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必须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市场供给异常波动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核实确认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监测单位通过各自信息渠道发现市场供给异常时,也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紧急会商,确认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波动级次后,立即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2 应急响应
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波动等级,本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给异常波动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供给异常波动时,启动Ⅱ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当供给异常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级次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响应等级,有关人员全部到位。
(2)确定供给方案。区指挥部根据供给异常涉及区域、态势和货源保障规模,研究确定应急供给的区域、品种和数量,对供给短缺程度严重的区域适度多安排投放。
供给短缺程度不严重时,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市,以区发展改革委统计的即期市场价格为参照,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给短缺情况严重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销售或无偿定员定量配给。由此形成的亏损,由区财政据实补贴。
(3)调拨应急货源。可渐次或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应急货源。
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重点商品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缓解镇乡压力。
企业应急生产。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我区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区域间调剂。由未发生市场波动的我区供给或协调外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商品余缺调剂。
动用政府储备。按照先动用镇乡储备、再动用区级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储备不足时提请市政府储备支援。区级储备的调拨凭证是《天津市蓟州区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供给调拨令》,由区商务委向承储企业发出。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令上注明,并加盖天津市蓟州区商务委员会公章。
调控进出口。货源紧缺程度进一步加重时,组织我区具备进口资质的重点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提请市有关部门控制相关商品出口。
(4)启动供给网络。区商务委组织供应企业迅速将调拨的生活必需品货源通过分支门店供给居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对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受灾群体可采取直供方式,优先保证供给。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给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应急供给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给网点,确保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5)畅通运输通道。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安排警力疏导道路交通,并根据运输保障需要,印发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应急运送生活必需品车辆通行顺畅。
(6)征用社会物资。特殊情况下,根据供给应急处置的需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指挥部有权紧急征用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库存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2 Ⅱ级响应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商务委主任)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4.3 新闻报道
区新闻中心组织新闻媒体从维护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给的举措、进展,消除群众特别是供给短缺严重地区居民的心理恐慌,维护应急供给稳定。
4.4 应急结束
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基本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趋于正常,经专业机构和专家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解除供给应急状态。
5 保障措施
5.1 重点企业
建立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应急商品动态数据库,通过定期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情况。
5.2 商品储备
区粮食中心、外贸公司、中石油蓟州区分公司、中石化蓟州区分公司、雀巢矿泉水蓟州区公司、新世联华超市等单位要认真落实我市食盐、食糖、猪肉、牛羊肉、鸡蛋、蔬菜、燃油等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严格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储备数量合格、质量完好。
5.3 供给网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建立食盐、食糖、猪肉、牛羊肉、鸡蛋、蔬菜等应急供给网络。应急供给网络建立应充分考虑各镇乡社区、人口分布,做到网点布局均匀、覆盖面广。在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区应考虑设置清真食品供给网点。纳入应急供给网络的商业企业应以日常管理较为规范、门店数量较多、具备销售上述商品能力的连锁超市和菜市场为主,便于应急投放时统一组织实施。
5.4 交通运输
包括:承储企业自有运力、供应企业自有运力、区交通局组织的运力。启动市场应急后,先以承储企业和供应企业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局提供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各单位运输能力的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5.5 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打击借机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5.6 通讯联络
参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5.7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处置供给异常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应当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开展整体演练或者单独组织演练。演练内容应当从实战出发,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部门应急联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等。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指挥部。
6.2 能力恢复
各承储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货源采购,补足储备库存。各供应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本企业应急供给分支网点,整理营业场地、补充商品库存,逐步恢复正常供应能力。
6.3 费用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审核清算,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表现突出、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执行应急指令、阻碍应急工作、扰乱供给秩序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2 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企业的相关工作预案。预案制定完成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切实加强我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我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道路交通正常运行,保证道路畅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9〕22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国家干线公路完全阻断,对全市区域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国家干线公路部分车道阻断,省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较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省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部分车道阻断,县级普通公路、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1.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县级普通公路、城市次干道部分车道阻断,乡村公路、城市支路及专用公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培训和应急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确定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道路桥梁应急管理部门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道路桥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定义的已投入使用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包括:
(1)因地震、水毁、山体塌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
(2)因交通事故、运输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蓟州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道桥指挥部)。区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委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2.1.2 区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本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区开展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道桥指挥部下设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道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各镇乡制定本区域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响应预案;组织协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我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含区公安交警支队、区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及对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的引导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控险、灭火等工作;负责组织区消防支队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道桥指挥部意见,为本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建委:区建委管理建设的在建工程对既有道路桥梁造成毁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区建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区交通局提出的应急救援物资品种和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
区商务委、区供销社: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为滞留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
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区管河道跨河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水务部门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区管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地矿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山体滑坡导致的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重特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主持一般事故调查评估;负责协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人防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供热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热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气象局:负责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通信部门(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的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自来水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自来水管道进行抢修恢复。
燃气公司: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燃气等能源管道进行抢修恢复。
区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响应级别依托区道桥指挥部组建或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并及时向区道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道桥指挥部统一部署,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道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多个镇乡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的指挥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区道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在区道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头承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道路桥梁抢通组:根据有需级别,组长单位为区建委,小组成员要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地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组织响应、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和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部委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公安蓟州分局,小组成员由区公安交警支队、区交通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区工信委,小组成员由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传达工作;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舆论引导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新闻中心、区建委、区交通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小组成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区建委,小组成员由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地矿局、区人防办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总结评估组:根据响应级别,组长单位为区安全监管局,小组成员由区建委、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专家咨询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协调组、道路桥梁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在区道桥指挥部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区道桥指挥部宣布解散。
2.6 专家咨询组:区交通局负责组建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修订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区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区公路主管部门建立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容易引发道路桥梁事故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汇总分析。每年至少2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区公路主管部门加大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结合路段交通量和历年维修情况对重要路段实施重点排查,根据道路桥梁季节病害特征制定季节性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整改。
3.1.3 区公路主管部门建立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公路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道路桥梁事故进行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提供的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区水务局提供的洪水监测、预测信息;公安蓟州分局提供的交通阻塞信息。行业预警信息:道路桥梁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以及建议绕行路线等。
3.2.2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当恶劣天气、地震、爆炸、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根据情况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息发布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建委、区交通局、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区道桥指挥部。橙色、红色预警由区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区委宣传部、通信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责任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及时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发路段责任单位可直接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当地公安部门疏散群众、封锁事发路段,组织当地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当地消防、医疗机构抢救受伤群众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2.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局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毁坏的道路桥梁实施临时防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
4.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镇乡人民政府、区交通局难以控制且呈现向周边地区扩散态势,需区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力量进行应急救援的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较大以上级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危害的突发事件。
4.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镇乡人民政府、区交通局根据自身应急力量能够有效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2)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轻微危害的突发事件。
4.4 指挥协调
4.4.1 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道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相应桥指挥部启动区道级别应急预案。区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区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抵达事发现场后,兼任现场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2 启动Ⅱ级响应时: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交通局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路段主管负责部门及事发路段负责人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区道桥指挥部相关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道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区道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加强网络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根据需要,区武装部协调驻蓟部队支援或协助救援;
(12)区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突发事件由负责处置的镇乡人民政府或区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道桥指挥部和镇乡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2.1 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道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道桥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区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人民政府,一般不超过60天;情况特殊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5.3 恢复重建
针对损毁道路桥梁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区道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恢复重建组主要负责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区规划局、区建委、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包括:区交通局组建专业的应急队伍;各公路经营企业组建的应急队伍;经区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2 资金保障
道路桥梁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区道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区交通局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代储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区道桥指挥部同意。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1 区新闻中心、通信部门等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6.4.2 区交通局配置专线电话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
6.5 科技支撑
依托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应对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完善道路桥梁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依托设计单位加强道路抢通技术的研究工作,同时联合相关企业积极推动道路抢通设备的研发;完善路网应急处置平台功能建设,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会同区道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道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区道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队伍每2年应至少接受1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7.3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由区道桥指挥部统一部署,区交通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区交通局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活动,各镇乡人民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
应急演练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及时、有序、快捷、高效地处置本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保障本区公共汽车正常运营和人民群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汽车行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公共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适时启动、分级负责、整体联动、反应迅速、依法实施、处置快捷、及时高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本区管理的公共汽车线路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
(2)公共汽车在运营中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3)公共汽车在加油站、加气站、停车场、保养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4)因地震、洪水、大风、雨雪、大雾、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公共汽车运营被迫中断。
(5)公共汽车在运营中遭遇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区公共汽车运营瘫痪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1.5.2 Ⅱ级(重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区三分之一以上公共汽车车辆或公共汽车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至29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及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1.5.3 Ⅲ级(较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主要公共汽车线路停运,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至9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
1.5.4 Ⅳ级(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部分公共汽车线路停运,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或2人,仅在城市公共汽车行业较小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蓟州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委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较大以上级别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蓟州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区指挥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汽车运营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修订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含区公安交警支队、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各有关部门承担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消防救援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区交通局提出的应急救援物资品种和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以保障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并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商务委、区供销社:负责公共汽车加油站的应急规划建设和保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了解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并向区指挥部报告;指导和协调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其中,区公路工程处负责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区公路客运管理站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公共汽车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方案,并向区交通局报告,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区建委:负责对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建筑物险情进行排险和抢修。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发生,牵头组织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保险部门:负责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通信部门(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负责做好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2.4 公共汽车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构;公共汽车企业应当编制相应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掌握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情况;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与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抢险组。由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抢险相关机构和公共汽车企业组成。负责伤员抢救、车辆灭火、爆炸物破拆、危险品处置、隐患消除以及市政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公共汽车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抢险,采取应急措施,实施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疏导、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医疗救援组。由参与救援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救援队、医疗专家组和公共汽车企业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伤员伤情和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3)安全保卫组。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公安交管、治安、消防部门和公共汽车企业组成。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实施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综合保障组。由参与救援的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气象、保监、通信等部门和公共汽车企业、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综合保障工作,建立现场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公共汽车企业负责现场清理所需公共汽车车辆、应急运力等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5)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中心、区交通局和公共汽车企业组成。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全面了解掌握真实、客观的信息,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宣传报道。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城市建设与管理、化工及民爆、医疗救援、交通管理、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受区指挥部委派,对突发事件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以下预防工作:
(1)与公共汽车企业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传输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汽车行业的整体运营状况;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制定安全工作目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加强对特殊路段、特殊季节、特殊天气和重点地区的公共汽车运营监管;
(4)加强对公共汽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台账、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和监管;
(5)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对公共汽车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不定期对公共汽车行业隐患治理进行抽查,做好安全监督管理;
(6)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3.2 预警
收到有关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突发镇乡预警信息,经对事件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引发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公共汽车企业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并组织做好车辆调配、运营线路临时调整等相关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公共汽车企业应急工作机构立即向区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事件人民政府报告。区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并不断做好信息的续报工作。情况紧急时,公共汽车企业可直接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
4.1.2 突发事件快报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运营车辆台数、职工人数等;
(3)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件的简要经过;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车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救助机构(如“110”、“119”、“120”等)展开救援,并向区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区公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部门救护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3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事件应急处置,同时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调派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指挥处置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汇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赴现场,组织协调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企业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救援。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指挥处置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汇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赴现场,协调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企业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救援。
4.4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按照《天津市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预案》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蓟州区一般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预案》执行。
4.5 应急结束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响应的单位及社会团体。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运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营、现场清理等处理意见,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5.2 善后处置
与事发企业相关的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区民政局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企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5.3 调查评估
5.3.1 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路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发生事件的公共汽车企业配合,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5.3.2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公共汽车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队伍信息库,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公共汽车企业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根据需要,动员、组织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2 资金保障
6.2.1 处置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2.2 公共汽车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3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以区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区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和专家组通信联络畅通。
6.4 物资保障
公共汽车企业、有关成员单位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公共汽车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6.5 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组织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或向当地驻军求援。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公共汽车企业应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向公众宣传城市公共汽车安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公共汽车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履行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公共汽车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7.3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公共汽车企业制定具体的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对在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者临阵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镇乡、本单位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公共汽车企业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应对各种原因造成的用热户、用热片突发性停热、供热设施损坏、与供热有关的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事件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供热稳定运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停热时间等情况,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万户以上供热,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Ⅲ级(较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Ⅳ级(一般):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1.4 工作原则
安全优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行业互动、即时报告、跟踪落实、分级管理、先期处置、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房管局局长担任(见附件一)。
蓟州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房管局主要负责同志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开展Ⅳ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蓟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房管局分管供热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工作(见附件一)。
蓟州区应急指挥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区房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蓟州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及各供热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2914.6946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指导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和应急指挥平台;监督管理供热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采购;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负责指导相关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区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津能蓟州热电有限公司:负责热电联产管线抢修及恢复供热。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供热企业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置,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前5—7天向区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为区指挥部提供天气咨询服务。
区移动分公司:负责公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保障电力供应。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相关供热单位信息见附件一)。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单位的上级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供热单位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本区各有关供热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主要负责: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集中供热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根据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预防工作,包括: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燃煤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
(7)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2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调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各供热单位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区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区指挥部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供热单位按照单位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区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间的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4)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县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控。
(5)通过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提前通知供热企业,做到早入手、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本单位上级部门,并在1小时之内作出书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同时向相应供热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发生管网泄漏,供热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公安蓟州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和抢修抢险正常进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响应执行,由区指挥部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会同相关事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4 响应等级调整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时,由区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等级。当供热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指挥部控制能力,由区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5 信息发布
4.5.1 区新闻中心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热、较大供热和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2 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规范。
4.6 应急结束
在恢复供热后,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1.1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组织清理事故现场。
5.1.2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5.1.3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5.1.4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 调查评估
5.2.1 由区安监局牵头,区房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及供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区指挥部。
5.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5.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5.3 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须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区供热办组织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见附件二);各供热单位建立厂级应急救援队伍,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并合理分布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6.1.2 应急队伍的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应急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明确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 物资保障
6.2.1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需的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见附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见附件)和车辆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2 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接受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其管理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
6.3.2 供热企业应在年度预算中对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演练等。
6.3.3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处置资金。
6.4 技术保障
6.4.1 逐步实施热电联产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的供热相互调度供应。
6.4.2 逐步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锅炉房热源为辅、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集中供热管理新格局。
6.4.3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供热办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条款,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指导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
7.1.2 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1.3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区供热办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的交流推广。
7.3.2 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各供热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
结构
2.蓟州区集中供热应急抢险队伍信息统计表
3.蓟州区集中供热应急抢险物资情况统计表
4.蓟县集中供热应急抢险设备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结构
组 长:秦 川
副组长:李守文
蓟州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彭 杰 区房管局委书记 13920009368
办公室成员:
李艳丰 区供热办主任 13820608866
周学伟 区供热办成员 13820453000
刘宝霞 区供热办成员 13702155963
于爱东 区供热办成员 13920080265
王洪伟 区供热办成员 18920170033
李秀锦 区供热办成员 18630909188
刘万波 区供热办成员 18622595467
冯宝银 区供热办成员 13820517121
孙志云 鑫泰物业公司 13682012321
张义林 翠湖新村供热管理所 18622136973
刘建奎 青山溪语供热管理所 13512896080
孙建华 鸿雁里小区供热站 13516287291
黄 猛 万事兴集团 18602661622
孟玉海 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13820495271
刘广付 区供销公益服务站 13132207356
贾春良 三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752261005
倪存泽 区中医院供热站 13820558806
沈玉江 区供电公司 13682126999
崔学东 城兴物业有限公司 18920150355
刘宝忠 渔山劳教所 13702066972
李亚利 博雅花园物业站 13207660008
蒙德利 渔阳宾馆 13820608826
张 阳 天津建工集团物业有限公司 18622382002
王洪伟 天津迎宾东路供热站 18920170033
宋 强 天津凯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622133819
陈志伟 蓟州区开发区 13299913888
高俊全 上仓镇 13802000613
张文义 邦均镇 13332096868
张永利 马伸桥镇 13821589518
附件2 蓟县集中供热应急抢险队伍信息统计表
| ||||||
序号 | 抢险队伍名称 | 抢险范围 | 人数 | 负责人 | 手机 | 办公电话 |
1 | 抢修队 | 蓟州区 | 20 | 李玉峰 | 18920870136 | 29146946 |
2 | 技术组 | 黄立臣 刘建奎 刘宝霞 王洪伟 | 4 | 黄立臣 | 13323466588 | 29146946 |
3 | 协调组 | 王洪伟、冯宝银 | 2 | 王洪伟 | 18920170033 | 29146946 |
附件3 蓟县集中供热应急抢险物资情况统计表 | ||||
抢险物资名称 | 规格 | 数量 | 有效期 | 存放地点 |
风镐 |
| 4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镐尖 |
| 4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撬棍 |
| 4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药箱 |
| 4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铁锨 |
| 8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镐 |
| 8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手动葫芦 |
| 4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应急灯 |
| 2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手电 |
| 4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电线轴 |
| 1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安全帽 |
| 3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工作服 |
| 3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手套 |
| 10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口罩 |
| 10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排风扇 |
| 2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橡胶叉裤 |
| 3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耐火衣 |
| 3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管箍 |
| 200 |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附件4 蓟县集中供热应急抢险设备情况统计表
|
| |||
抢险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存放地点 | |
抢险车辆 |
| 4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装载机 |
| 7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电焊机 |
| 8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气焊 |
| 8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便携式柴油发电机 |
| 2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空压机 |
| 4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泥浆泵 |
| 10 | 各供热单位仓库 | |
蓟州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提高蓟州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结合本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2 Ⅱ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3 Ⅲ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3.4 Ⅳ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损坏,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排查和整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事故隐患;加强预防、预警工作;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部指导、协调各施工项目对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控制风险,科学预警。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充分的辨识,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蓟州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秦川担任,副组长由蓟州区建委主任贾国英担任。
2.1.2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程事故办公室),设在蓟州区建委安全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蓟州区建委总工程师郭久兵担任,副组长由蓟州区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队长马保文担任。成员为安全监督科全体工作人员。
2.2.2 区工程事故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草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负责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建委: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快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参与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
区安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和警戒,并组织消防部门实施救援行动。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区工信委: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市政道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依据事件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也可由区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2.4.1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建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4.2 抢险救援组:由区建委牵头,成员由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水务局、专业抢险队伍、区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总包企业组成。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2.4.3 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公安蓟州分局牵头,成员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4.4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牵头,成员由区人民医院、区急救中心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2.4.5 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办牵头,成员由区建委、公安蓟州分局、区卫计委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件相关信息等工作。
2.4.6 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2.4.7 后勤保障组:由事件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事件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 事件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成员由区建委、区总工会、公安蓟州分局、区监察局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 施工企业应急机构
各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编制、报备企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管理和治理,建立档案,对风险因素及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与检查,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建委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定期分析,监督检查,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3.2 预警分级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区发生一起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时;
(2)本区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2.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时;
(2)本区发生一起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的情形。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 预警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反应的原则。当可预警的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3.2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级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是否完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6)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排查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事发地区镇乡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事发地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报告抢险救援信息情况。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根据接报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按照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部署,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值守电话为:29038229。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企业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件所在总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件所在总包企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件人员伤亡情况;向区和属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或属地区区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后,总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 响应等级
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级别。高一级别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低一级别应急救援响应也应启动。
4.3.1 一级响应(Ⅰ、Ⅱ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经分析研究后向市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总指挥立即召集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预防及救援对策,动员、部署救援工作。
(2)总指挥带领相关部门,赶赴事件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3.2 二级响应(Ⅲ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镇乡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经过分析研究后向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立即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对策。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随时向副总指挥汇报救援情况,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3.3 三级响应(Ⅳ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由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3.4 发生应由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协调能力时,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4.4 处置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协调公安部门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公安蓟州分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蓟州分局应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公安蓟州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和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4)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5)家属接待。事件所在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二级响应、三级响应,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或事件属地区区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结束。一级响应,由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请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待事件现场恢复常态后,现场指挥部解散。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由事发施工企业落实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
5.2 事件调查
5.2.1 事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 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协调支援。
6.1.2 区级应急抢险队伍由区建委牵头组建,队伍编制120人,由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成。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6.1.4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相关施工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的指令落实到位。
6.2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有单位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信录,保证建设工程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6.2.2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3 机制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建设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会同区施工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动员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2 培训与应急演练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企业职工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定期组织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协调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年举行1次,日常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演练1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建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定期对各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29038229)
8.2.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
施工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施工现场处置应急方案。
8.2.3 区工程事故领导小组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报相关部门备案。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6个专项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区燃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等级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气源供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气事件。根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将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分为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三类。其中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天津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附件《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力量,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提高应急抢险、抢修,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能力。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联防机制,保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5适用范围
根据《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建委主任、区发改委主任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建委主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建委、区发改委等相关科室组成。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及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对燃气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燃气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建委: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配合区发改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市发展改革委、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蓟州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市发展改革委、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负责应急气源设施建设的组织推动。
区工信委:负责在燃气供应中断时,组织工业企业与燃气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及实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和措施,并组织研究实施。
区商务委: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商业用户配合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蓟州分局(含消防、交警支队):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火灾控制与扑救;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燃气泄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旅游局:负责配合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实施,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场所正常运营进行监督指导。
区环保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区交通局:负责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预报、预测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区各通讯(信)分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围护政府、相关燃气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视情况,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2.4.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镇乡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镇乡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
2.5街道、镇乡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燃气企业进行辖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2.6燃气企业职责
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险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专业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恢复供气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重要燃气用户职责
负责制订本单位停气、减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企业管理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燃气调度统一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2.8专家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燃气公司的沟通机制,对我区燃气资源的供应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检查;
(3)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关键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控;
(4)实施《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定期对燃气运行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燃气管网、设施的泄露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定期进行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7)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护;
(8)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3.2预警级别
依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燃气气源中断可能造成的气量缺口程度、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
(2)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度,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预警措施
3.4.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燃气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镇乡政府,同时打“110”报警,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向相应燃气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区指挥部、区应急办,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区指挥部确认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3信息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4.2.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镇乡政府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4.2.2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4.2.3燃气企业启动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4.3应急响应
根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经指挥部现场确认发生的事故为特重大或重大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区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会同燃气公司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供应高压管道遭外力破坏造成的中断供应,由区指挥部组织燃气公司负责抢修,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燃气泄漏事件
区建委负责组织燃气公司进行抢修。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事件警戒范围的设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建立各类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消防支队:做好现场消防支援工作。
燃气企业:迅速调集应急队伍、抢修物资及设备,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要求,实施抢修救援工作。
属地政府:做好负责组织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社会秩序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燃气爆炸事件
区消防支队:负责灭火及救援工作。
公安蓟州分局:负责事件警戒设置。
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燃气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其他各类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响应等级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事态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区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区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4信息发布
4.4.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4.2区委宣传部负责Ⅲ级响应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安全防护
4.5.1抢险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需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
4.5.2燃气企业和抢险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必须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险、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5.3一旦突发事件超出抢险单位处置能力时,要立即报告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4.5.4公安蓟州分局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可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6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基本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5.1.1燃气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复燃正常供应。
5.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5.1.3燃气企业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上报区人民政府。
5.3善后处置
5.3.1事发地镇乡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3.2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负责应急状态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机构之间信息通畅。
6.1.2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6.1.3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2.2公安、消防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6.2.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6.2.4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区建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6.3.2消防支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6.3.3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4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3.5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交通治安保障
6.4.1区交通局负责除专用抢险车辆外的运输、起重车辆和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的登记备案外,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6.4.2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区交警支队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卫计委根据规定,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6.6 经费保障
6.6.1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处理燃气突发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6.6.2各燃气企业抢险力量的建设以企业投资建设为主。
7. 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各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群众教育,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工商用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用气水平;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7.2应急演练
7.2.1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分别进行1次气源供应和燃气泄漏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7.2.2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人员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附则
8.1本预案由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编制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企业分类应急预案。
8.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改。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天津市蓟州区涉外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涉外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境外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蓟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涉外突发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00人以上;
(2)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上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或参与国家统一指挥协调的撤侨工作;
(4)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访蓟等情况,涉及人数100人以上,且对外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至29人;
(2)造成死伤人数50人至99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上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访蓟等情况,涉及人数50人至99人,且对外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和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
(2)造成死伤人数11人至49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上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访蓟等情况,涉及人数11人至49人,且对外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伤人数1人至10人;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蓟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3)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1人至10人,且对外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4)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Ⅳ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外事为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维护在蓟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镇乡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妥善处置,根据发生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境外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承担相应职责。
(3)明确责任,妥善处置。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在蓟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
(4)依法办事,严格保密。对涉外突发事件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蓟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应急工作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以及在蓟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区发生的涉及港澳地区居民或机构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蓟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外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外事办、应急办、民宗办、宣传部、网信办、统战部、卫计委、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国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指挥我区涉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蓟州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外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
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境外我区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因公派出的机构和人员,由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无派出单位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镇乡街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因公派出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团长或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境外突发事件前方的先期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区外办、侨办、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商务委、教育局、民宗办、公安分局、国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卫计委、市场监管局、旅游局、交通局。
2.3.2 在蓟涉外突发事件
在蓟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指挥部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有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地镇乡街具体负责;无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事发地镇乡街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处置。
成员单位包括:区外办、侨办、统战部、公安分局、商务委、科委、卫计委、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国安分局、交通局、蓟州海关。
2.4 前方工作组
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向事发国或地区派遣前方工作组。前方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指挥现场的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善后处理、媒体报道等工作,并视情派遣医疗专家组。
2.5 镇乡人民政府职责
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乡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处置涉及管辖区域内人员和企业、机构的境外安全保护工作。在蓟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对无接待单位的在蓟外国人员,由事发地镇乡街负责处理。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报告
区有关部门、各镇乡街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有关部门、各镇乡街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3.2 预警分级和行动
依据涉外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防预警警示,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考虑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3)三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4)四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分析,梳理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预警期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接到在蓟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镇乡街或当事部门的主管单位立即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视情抄送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2 接到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信息后,获悉信息有关部门立即电话报告,书面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视情抄送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3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均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4.2 先期处置
4.2.1 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请我国驻外使领馆指导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并向主管单位报告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国内联系方式、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境外我区企业、机构及其主管单位或国内注册地镇乡街积极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2.2 在蓟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街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并将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3 处置措施
4.3.1 本区涉外事件由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上报区指挥部,并将区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传达至各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门联系人,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
4.3.3 视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配合市指挥部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协调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事宜,安排受伤人员救治、伤员转运、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媒体引导等工作。
4.4 新闻报道与发布
4.4.1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际舆论。
4.4.2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涉案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区外办、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分局共同处理,并制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国内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和控制。
4.4.3 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宣传部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区外办、宣传部、网信办初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5 应急结束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的危害和影响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撰写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5.2 区有关部门、属地镇乡街及涉案单位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安、安全、军队、武警、消防、卫计、交通、民政、地震、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6.2 经费和后勤保障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在我区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须街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3 物资装备
区发展改革、民政、卫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镇乡镇乡加强对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外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7.2 培训
各部门、各镇乡街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境的我区公民、企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出注意事项,避免或减少我机构和人员遭受损害。
7.3 应急演练
各部门、各镇乡街加强对涉外应急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涉外突发事件:指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和境内涉外突发事件。其中,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区企业、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境内涉外突发事件是指我区发生的造成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属地:包括公民个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企业、机构注册所在地及经营所在地。
8.2 责任与奖惩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对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镇乡街、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