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金融办
拟定的蓟县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金融办拟定的《蓟县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县金融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企业股改上市步伐,深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蓟县辖区范围内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在蓟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本县投资的企业,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本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蓟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三)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以及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县的本县重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予以补助500万元。
第五条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且享受县政府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企业上市前需向县金融办备案,并纳入我县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后,方有资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已完成备案的企业还应按照上市或挂牌实际进度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七条企业按规定日期(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股改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报备,方有资格申请股份制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企业完成股改、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金融办将审查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月10日前将审查结果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