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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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发〔2019〕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财政审计\行政收费;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4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品管理机制、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天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天津市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资金支付、质量监测等环节抓好落实,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群众就医需要。

二、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本地区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做好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切实保障药品供应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带量采购有关规定以及京津冀联合采购要求,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本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对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一)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确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通过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多种形式,实现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区域内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机制。贯彻天津市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机制,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基层医疗机构考核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临床科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和“结余全部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督促医疗机构主动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临床使用监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健全监测网络体系,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基金。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采购、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严格落实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及时更新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基本药品的采购及临床应用,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通过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实施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首选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全市抽检计划,结合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全区基本药物抽检工作方案,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结果。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责任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测评估。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建立基本药物监测评估制度,强化监测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