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蓟州区一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0月31日起,废止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拟定的蓟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办发〔2013〕54号); 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拟定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办发〔2013〕72号); 三、《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市场监管局拟定的蓟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蓟政办发〔2016〕12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