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蓟州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环保局拟定的《蓟州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 区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环境污染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环保专职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天津市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专职网格员,是指由区政府统一招录、聘用,在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负责辖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考勤、例会、培训、档案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环保专职网格员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职责 第四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应通过区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平台上报环境污染事件、履行职责。 第五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要熟悉掌握本网格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巡查所辖网格,对网格内环境污染事件进行采集,准确上传、上报污染事件的位置、事件类别、影像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巡查发现问题后,对能够监督改正或现场处置的,在向所在网格功能区和网格化管理平台上报的同时,应立即监督改正或组织处置;对不能监督改正或现场处置的,应通过所在网格功能区、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解决。 第七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摸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污染源情况调查。 (二)进行现场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并填写巡查台账和污染源信息。 (三)协调处置问题。对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及时制止,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向所在网格功能区和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对超出所在网格功能区处理权限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四)反馈整改情况。对已上报所在网格功能区和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落实后督察,并将情况逐级如实反馈。 (五)协助开展执法。协助、配合区环境执法人员和所在网格功能区的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六)参与应急工作。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参与重污染天气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参与环保宣传。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向辖区内的企业、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八)做好信息互通工作。正确传达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要求,收集辖区内群众、企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与建议,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同时做好各网格功能区之间的信息交流。 (九)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积极、认真落实所在网格功能区交办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上岗及经费保障 第八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必须通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工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要求共同拨付,给予保障。 第十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末由区政府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上报的环保专职网格员考勤情况核算后支付,并缴纳五险。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根据工作需要为环保专职网格员提供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区环保局负责配备执法移动终端及缴纳套餐话费等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所配备的交通工具、执法移动终端等设备均属政府部门财产,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或者损坏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执法移动终端的话费为固定套餐,不得私改资费,超出套餐部分由使用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环保专职网格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要加强环保专职网格员日常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应明确承担环保相关工作的科(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环保专职网格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环保专职网格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环保专职网格员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环保专职网格员调配使用,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安排环保专职网格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和网格员个人如有意愿进行岗位调整的,应书面报请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双向选择、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因故辞退环保专职网格员的,需在三日内到区人保局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解聘手续后,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因故主动辞职的,需经所在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批准,三日内到区人保局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所在网格功能区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环保专职网格员,应在离职前将配备的交通工具、移动终端等设备一并上交,如有丢失或者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有人员空缺,需补充环保专职网格员的,可参照区环保专职网格员配置规定进行补充招录,报区人保局劳务派遣公司、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所在网格功能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谨履职,诚实守信。 (二)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熟悉业务规范,了解本级网格实际情况及履职范围。 (三)爱护公共财物,正确使用、保管巡查装备、器材,杜绝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恶意损坏。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管理对象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六章 履职情况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负责辖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考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网格化管理平台巡查轨迹,每月对全区环保专职网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二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各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提出环保专职网格员履职情况的意见,由各网格功能区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一个考核年度内,有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环保专职网格员。 第二十七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应在季度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 (一)对辖区环境污染源及变化情况底数不清的; (二)对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巡查不及时的; (三)虚报、瞒报、谎报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处置不力的; (五)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六)对向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或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不复查、不反馈,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落实不力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环保专职网格员,经其所在网格功能区核准后,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严重违反所在网格功能区或网格化管理平台规章制度的,由其所在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或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第三十条 因环保专职网格员严重失职、渎职,给所在网格功能区或网格化管理平台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其所在网格功能区或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第三十一条 环保专职网格员季度考核均为合格,日常工作中表现积极、工作突出和妥善处置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可由其所在镇乡、街道、产业园区、新城管委会等网格功能区推荐为年度“优秀环保专职网格员”。 第三十二条 评选为年度优秀等级的环保专职网格员,颁发荣誉证书,可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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