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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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6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函〔2018〕2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种植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渔业;农业农村\种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农田建设;文化旅游\文化;文化旅游\旅游;文化旅游\文物;体育\群众体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蓟州区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区国土分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国土房管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开展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执函字〔2018812号)要求和全市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大棚房”治理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开展好第二阶段治理工作,坚决打击以设施农业为名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农地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系统性解决全区农业设施监管问题,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全面、细致摸清全市农业设施底数,为下一步全区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做好充分准备。

二、组织领导

成立蓟州区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廉桂峰同志任组长,常务副区长秦川、副区长刘海波同志任副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区国土分局、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形成自上而下层层负责的工作体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责任分工

(一)区国土分局、区农委牵头负责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组织推动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乡落实清理排查整治工作,并做好与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导违法违规设施农业项目的整改工作,并会同各镇乡做好验收复垦、指导做好耕种工作。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业设施清理排查整治,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梳理排查,拟定整改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做好稳定工作。

(三)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已取得立项、补贴等项目清单,配合各镇乡做好排查工作。

(四)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入考核,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排查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范围。一是全区农业设施大棚;二是适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的设施农业;三是经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备案)的农业观光园等各类农业设施;四是未达到7号文件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但实际用途为农业的各类农业设施。上述排查范围均包括现场确为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及观光园项目和已立项(备案)、取得相关补贴的项目等。

(二)排查内容。

1.重点整治内容。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农业大棚看护房、耳房;四是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观光园项目内存在经营“农家乐、农家院、餐饮住宿”等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整改。

2.清理规范内容。除上述四类重点整治内容外,其他不符合127号文件和7号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清理排查中,要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规范。

五、整治验收标准

(一)项目需在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注明项目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违法举报电话(12336)及各类“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严格保护耕地”的精神标语;项目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

(二)单栋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房,看护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三)大棚内土地恢复种植条件,地面不得硬化,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可保留一条不超过60厘米宽的便道。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应征得区农业部门同意。

(四)大棚及看护房内不得存放与农业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

(五)大棚四周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六)大棚间区域不得建设凉亭、水系等景观设施,地面不得硬化。

(七)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观光园项目内不得存在经营“农家乐、农家院、餐饮住宿”等行为;不得存放与该农业项目无关的物品;项目附属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27号文件和7号文件规定。

六、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81920)。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排查范围和排查内容,按期完成排查工作,填报《农业设施清理排查调查表》(附件1请到jxtdxc@163.com邮箱中下载,密码jixian123),并于920日前由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国土分局和区农委,同时将电子表发送或留存至上述邮箱。

(二)整改阶段(9201120)。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排查中新发现的“大棚房”等擅自改变农业用途问题,要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大棚房”的总体要求,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坚决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并恢复农业用途;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区国土分局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级验收阶段(11211130)。区国土分局、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共同逐项目逐点位组织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落实痕迹化管理。

(四)总结阶段(12112月底)。总结清理排查工作成果,提出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以及构建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启用农业设施统一监管平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是继“大棚房”治理后的又一次大排查、大治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要真排查、真落实、真整改,不能有应付、搪塞现象。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排查清理整改工作的主体,要主动作为,对拒不整改的当事人绝不姑息,扎扎实实全力推动此项工作整改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上手,亲自过问,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工作的进展,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开展培训,做好宣讲。视情况组织各层次人员培训,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村委会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通知》和本方案内容,并层层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讲(培训材料已放上述邮箱),将具体政策规定和各项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田间地头,确保将《通知》和本方案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此次农业设施清理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清查,摸清底数。区国土分局、区农委要安排专人,会同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以村为单位,根据上述排查范围,对辖区内全部农业设施逐项目、逐个棚进行细致排查,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备案、建设、使用情况,做到入地入棚、拍照取证、签字备查,全面摸清底数,并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原则,同步建立档案资料,为下一步全市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奠定基础。

(四)核实认定,把握标准。清查过程中,区国土分局、区农委要结合本区实际,按照127号文件和7号文件的要求,对农业设施是否存在排查内容中所述的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进行核实认定;经认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立即责成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整改。

(五)组织整改,加强监管。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业设施监管和组织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程序,完善手续。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此次排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设施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抓紧落实在农业设施集中区域设立禁止违法违规建设销售“大棚房”、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警示牌和宣传标语,发挥震慑效果。

(七)健全机制,形成长效。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压实属地镇乡政府和村委会责任,建立“双压实”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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