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环保局拟定的《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数,结合当前我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由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改善率两部分组成(各50分),满分100分。 (一)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行27个镇乡、园区无差别化权重考核。 1.指标定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各镇乡、园区得分。 2.计分公式。 各镇乡、园区得分=50-0.2×(N-1) N为各镇乡、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 3.考核依据。 考核数据以区环境监测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 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改善率指数。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改善率主要包括PM2.5年均浓度改善率(25分)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25分)两项内容。 (1)PM2.5年均浓度改善率。 ①指标定义。 根据年度PM2.5浓度与上一年相比下降的比例,考核各镇乡、园区得分。 ②计分公式。 各镇乡、园区得分=25-0.2×(N-1) N为各镇乡、园区PM2.5年均浓度改善率排名。 ③考核依据。 考核数据以区环境监测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2)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 ①指标定义。 根据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一年相比下降的比例,考核各镇乡、园区得分。 ②计分公式 各镇乡、园区得分=25-0.2×(N-1) N为各镇乡、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 ③考核依据。 考核数据以区环境监测中心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 二、监测点位维护与管理 1.监测点位无故断网,无法采集数据,以当日监测点位最差数据为准。 2.对人为故意断电、破坏监测点位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区主要领导,追究镇乡、园区主管或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3.任何镇乡、园区严禁私自移动监测点位。 三、奖惩措施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改善率指数两项总得分排名。对排名第一的镇乡、园区给予财政奖补5万元,对排名第二的镇乡、园区给予财政奖补4万元,以此类推,对排名第五名的镇乡、园区给予财政奖补1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的镇乡、园区扣减财力5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二的镇乡、园区扣减财力4万元,以此类推,对排名倒数第五的镇乡、园区扣减财力1万元。其余17个镇乡、园区不予奖补和扣减。奖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或扣除。 四、追责建议 1.对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数三名的镇乡、园区由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2.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数三名的镇乡、园区,由镇乡、园区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3.对连续六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数三名的镇乡、园区,由区政府对镇乡、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4.对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数三名的镇乡、园区,由区纪委监委对镇乡、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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