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8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发〔2018〕4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交通\公路交通;交通\轨道交通;交通\公共交通;交通\综合交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市容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绿化;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种植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渔业;农业农村\种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农田建设;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自然资源\海洋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自然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5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切实做好201810月至20193月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完成《蓟州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201810月至20193月,全区PM2.5平均浓度在201710月至20183月期间56微克/立方米基础上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持续改善。

(二)基本思路。深入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进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巩固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狠抓环保监管执法,严格考核问责,实现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配合市有关部门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不断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在新一轮排查登记的基础上,201812月底前,完成全区“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搬迁或原地提升改造,严防死灰复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18101起,确保全区火电、化工、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12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照地方标准要求全面实施提标改造,201810月底前完成全区4家生物质锅炉企业提标改造,12月底前完成11家铸锻企业治理改造。深化工业园区提升改造,2018 12 月底前,将下窝头镇工业小区整合到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12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家排污证管理要求,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污水处理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蓟州区关于20182019年度煤改电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蓟州区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201810月底前完成11.8万户“煤改气”、 3.7万户“煤改电”任务。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确保居民温暖安全过冬。严格落实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

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做好无烟型煤招标、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无烟型煤替代全覆盖。其中,201810月底前,完成大规模集中配送;采暖期做好零散配煤。突出抓好煤质监管,落实优质煤供应和保障,监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资质管理、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高压态势。全面排查治理全区经营性储煤场地,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2017年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201812月底前,全区范围基本淘汰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袋式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自2018111起,区政府所在地渔阳镇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落实市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鼓励区内大型企业运用铁路运输,充分发挥现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8.加快营运车结构升级。落实市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和建成区新能源公交车更换实施方案。自2018101起,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完成2018年市下达指标任务;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宾馆、旅游驿站和景区等车流聚集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2018年全区新增公共充电桩104台(84个直流桩,20个交流桩)。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9/平方公里标准,每月进行降尘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20189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并定期更新。各类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对全区69个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土石方作业建筑工地全覆盖,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对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持续开展道路扫保“以克论净”考核,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强化烟花爆竹禁放。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调整《蓟州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扩大禁燃禁放范围。发挥党员干部引领示范作用,做到自己不燃放、家人不燃放,教育引导群众不燃放。

11.严控秸秆等露天焚烧。强化各镇乡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用好用足高架视频技术,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执法管控,自2018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坚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行以秸秆粉碎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要方式,逐步扩大秸秆饲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比重格局,到2018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98%以上。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12月底前,对新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市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以施工工地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每季度抽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达到50%,攻坚行动期间实现全覆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14.强化车用油品尿素监督管理。2018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公路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等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油品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含市、区两级抽检),同时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强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对车用尿素生产企业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抽检合格率达到98%。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建材、铸造等为重点,对照国家要求相关行业及9类工业炉窑类型,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自2018111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16.加大落后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窑炉,加大淘汰力度。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201812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专项整治。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区各类工业炉窑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12月底前,完成44家一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工作,实现全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停产整治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按计划完成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20.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11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升、600/升、550/升、550/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01812月底前,在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检4批次,公开通报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在全区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的基础上,201812月底前全区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其中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高于540/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升。

2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以及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10月底前,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违法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强化相关部门联动,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我市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启动迅速、响应及时、效果明显,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最低。

25.夯实细化应急减排措施。2018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30%,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2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结合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砖瓦、水泥制品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按照我市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同步制定我区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10月底前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430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对照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风量大于60000立方米/小时的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12月底前,完成1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构建市、区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推进工程机械排放监控平台建设,按照市下达指标逐步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试点工作。

29.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清华大学挂职专业人才优势,对我区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坚。研究分析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对源排放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加强污染动态溯源基础能力建设。

30.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做到人员、任务、措施、落实四到位,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齐心协力抓环境治理的整体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调度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加强对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严格对相关部门和各镇乡的指挥调度与监督考核,督促治污减排和监管执法责任落地落实。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推诿扯皮。

各部门每月25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对各镇乡、各部门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考核,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镇乡和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镇乡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区级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充分运用经济奖惩、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等情形,以及在秋冬季攻坚行动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创新执法机制和方式,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的配合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101日起,定期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公开。将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