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拟定的《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区城市管理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文件精神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结合蓟州区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部门协作、环境优先的治理原则,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部门联动、安全处置,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 (二)主要目标。2019年底建成建筑垃圾处理体系,配齐设施设备并有效运行,规范运输及消纳场所(临时消纳处置场)管理,综合运用工程回填、矿山修复、堆山造景、窑坑复耕等方式,使建筑垃圾治理达到以下目标: 1.建筑垃圾申报核准率:申报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备案的建筑垃圾占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100%。 2.建筑垃圾收运率:按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求规范收运的建筑垃圾占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70%。 3.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安全隐患。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达100%。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区内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基本实现分类处置,至少建成1处建筑垃圾调配场并实质性运行,实现区域内各类建筑垃圾分类及综合利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 (三)实施期限。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30日。 二、我区建筑垃圾现状 (一)建筑垃圾存量情况。我区历史存留建筑垃圾主要由于桥水库村庄搬迁、棚户区改造、新城建设、新建小区、新农村建设、中小河流整治、饮水和污水收集工程、国省干线和区级路建设等产生,前期多以填埋、复垦、覆土绿化为主,且无超高或安全隐患问题。建筑垃圾的构成主要由建筑物拆除垃圾、工程渣土构成,按类型占比为拆除垃圾约占40%、工程渣土约占30%、工程垃圾约占15%、装修垃圾约占10%、工程泥浆约占5%。现存量共有172万吨,各单位消纳125万吨,在相关部门有效管控下有序治理。 (二)建筑垃圾产生情况。通过对目前正在施工的70家建设单位排放量统计及预估,未来三年预计产生建筑垃圾89.5万立方米,按类型占比为工程渣土占90%(80.6万立方米)、拆除垃圾占5%(4.5万立方米)、装修垃圾占5%(4.5万立方米)。工程泥浆量小且需脱水处理,因此纳入工程渣土,工程垃圾量忽略不计。新城二期安置房建设已完工,古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因规划调整已停止,可供资源化利用的拆迁垃圾极少,地区房地产建设开发受国家政策影响逐步趋向理性化发展等因素,预计近两年建筑垃圾将呈大幅下降趋势。 (三)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理现状。因城市规模较小,山区矿坑多,产生的垃圾大多用于生态修复,环保压力较小。已初步形成体系化的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格局;调配场、填埋场设计预算已完成,设施建设正逐步规范,部门分工界限已明晰,已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政策、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成立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城市管理委、住建委、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办、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蓟州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和各乡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长组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制定、垃圾量数据统计、垃圾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推动会议。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接受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各类项目建筑垃圾产生和消纳量,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及临时堆卸地监管。负责建筑垃圾治理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标准。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再生利用行政管理,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2.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输垃圾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4.区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负责建设工程、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水务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装载等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定期汇总上报管辖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和消纳量。 5.区交通局与公安蓟州分局联合执法,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6.公安蓟州分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7.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检查26个乡镇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8.26个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区域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坚持规划先行。合理设置调配场、填埋场,形成与本地区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目前,专项规划已完成,拟纳入《蓟州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待区政府审批后招标编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报住建部备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存量摸排治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制定综合加固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并根据阶段目标明确治理进度。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三)提高设施建设水平。依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指南》,制定近期建筑垃圾填埋场、调配场建设方案,详细描述布局、规模、建设内容、基本建设条件、项目实施预期效果、运行监管体系等内容。列出项目清单,根据阶段目标,明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分层厚度、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以及防排水系统、场内道路等要求,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四)推动多层次资源化利用。结合全区发展实际,预估未来三年新增量约134.3万吨,主要是工程渣土(开槽土),可供资源化再利用的拆迁垃圾极少,同时通过对各乡镇窑坑摸排统计,可提供填埋量为644万立方米的坑塘,完全能满足消纳需求。综合考量全区可资源化再生产的建筑垃圾量极少,而消纳工程渣土(开槽土)量又远大于预计增量,为避免盲目投资,拟采取矿山修复、坑塘修复、土地复耕等方式处置未来增量建筑垃圾。远期待条件具备,将以BOT方式投资建设资源化利用厂。 (五)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拟制《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蓟州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蓟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拟制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严格处置核准,将其纳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施工安全备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加强排放管理,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制度,将有关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清洁化生产等考核指标范围。规范运输市场,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补偿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收费制度。对资源化再利用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出台扶持政策。 (六)建立长效机制。搭建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不间断管理,对体系内的人、财、物及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并形成报告;建立建设施工单位、拆除单位和社区等产生方源头申报和备案制度。完善收费、全过程监管、就地利用、奖励补贴等制度。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督导奖惩,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建筑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住建委、政务服务办、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建立建筑垃圾行政执法和治安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运行顺畅、监管到位。 (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制度。 1.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和开工报送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理前应到区政务服务办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区城市管理委、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本系统施工工地进行监管,严禁未予核准项目私自开工。各主管部门应在开工前3天,将有关施工项目情况报区建筑垃圾管理站。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重点部位设置监控设施,对建筑垃圾装运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并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通道道路进行硬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门禁和冲洗设备,使用专用密闭车辆合法装载运输,并对驶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冲洗。施工单位应当控制建筑垃圾装运现场扬尘,做到建筑垃圾随产随清,暂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应当采取固化、湿化、苫盖措施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3)拆房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暂时停工的应当实施简易绿化、防尘网苫盖或采取其他硬化措施。 (4)加强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住宅小区业主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应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区城市管理委、住建委、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强化本系统施工工地的现场监管。 3.强化运输企业核准制度。推行建筑垃圾装运企业运输核准制度,禁止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与纳入本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4.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需严格按照备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或经批准的临时堆卸地。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备案文件,保持车身整洁、牌照清晰、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和处置场所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承担直接责任,对于建筑垃圾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的,必须立即清除,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清除的,由区环卫部门代为实施履行,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公安蓟州分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5.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建立台账,严禁超载、不密闭、无核准证的运输车辆进入处置场。 (2)现场作业采取降尘防尘措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对裸露土地进行固化、绿化、苫盖处理。 (3)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堆放、综合利用。 (4)各处置场要统筹服务相关区域,严禁擅自拒收、停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区建筑垃圾管理站。 (5)准确记录进入场内的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并定期向区建筑垃圾管理站报告。 (6)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三)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推动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主管方价格会商或听证会制度,确定运输费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城市管理委是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津政发〔1993〕27号),每吨收取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费2元(费用随政策改变随时调整)。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施工许可证》、工程土方计算依据、施工工地图纸(地基平面图、总平面图、原始地貌照片或影像资料),到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备案,区建筑垃圾管理站将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排放量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建设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区政务服务办办理处置许可手续。 (四)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源化再利用企业采取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分开授权特许,既可特许一家企业,也可特许几家企业,实现特许条件下的有限竞争,促进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公平高效运营。 (五)强化建筑垃圾消纳管理。对历史遗留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开展生态修复,明确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对全区今后预计产生的建筑垃圾,鼓励建设单位就地就近回用,对不能消纳部分委托名录中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填埋场。城区零散建筑垃圾,由区城市管理委、住建委、街道办委托名录中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填埋场。 (六)建立工作报送制度。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和信息报送工作,收集本部门及成员单位的工作动态、信息,由办公室汇总统一向市、区两级政府上报。每月5日前汇总全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报住建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