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 蓟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蓟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副区长魏力担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建军、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曹君山、区司法局局长周建华担任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蓟州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为委员。蓟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附件:蓟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蓟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政法委:指导全区各级党委、政法部门协调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各乡镇街网格管理;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区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核审批社区矫正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 3.区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参与拟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 4.区教育局:帮助在校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指导就读院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学、升学等方面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5.公安蓟州分局:指导做好委托调查评估、核实居住地、确定执行地工作;对在看守所服刑符合条件的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及时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对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经制止无效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现场处置、治安处罚;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案件和突发事件;指导协助查找失联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将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追捕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后逃跑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内容;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鼓励支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济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政策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7.区司法局:推进全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支持社区矫正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监督全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条款) 8.区财政局: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指导乡镇街将社区矫正经费和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 9.区人社局:为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做好城乡社区矫正对象求职登记工作,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利用社会培训资源,重点培训、辅助“三无”人员就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保尽保;对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10.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全区相关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体检等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矫正对象的救治收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 11.区人民法院:做好委托调查评估、核实居住地、确定执行地工作;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依法审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案件;对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2.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的监督,对调查评估、决定适用、交付执行、监管教育帮扶、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