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依据《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在施项目实际情况,现制定相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施工现场作业面、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大气扬尘监测及现场管理等进行实时图像、数据监控及超限报警,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二)深度超过5米建筑基坑工程;
(三)剩余工期超过一年以上或未进行主体验收的工程应当实施视频监控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下列5个点位及以上实施视频监控
1、工地主进出口;
2、大型机械设备;
3、工地制高点;
4、施工作业面;
5、材料加工区;
6、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和超限报警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按照计价依据单独计取,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施工现场无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安装、传输、运行及维护管理。
(一)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择优选定视频安装传输单位,签订《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规定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通过专网与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保证视频监控质量。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应当提交《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首次提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比例为50%。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视频监控安装传输合同》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施工现场安装传输工作,并向质安监管机构申请核查;20日内未完成安装传输工作的施工项目,将不允许进行下步施工。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随着工程进展,适时增加视频摄像机数量,调整监控点位。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视频监控室,设置专人进行监控。发现有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恢复。发生故障造成视频信号不能正常传输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维修,不得破坏专网,确保24小时内视频信号传输恢复正常。
(六)施工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及链路连接完成后,对于所有视频设备用户名及密码、硬盘录像机的IP地址不可轻易更改,如需变动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防止网络中断;保持视频监控设备长期有效通电,信号传输稳定;
(七)施工工地链路连接网络应保证专网专用,视频监控设备不可与公网连接保证专机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一律予以停工,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蓟县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