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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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我区农民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MB17322034/2020-004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蓟建委发〔2018〕39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开展我区农民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持续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任务和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安委会关于持续深化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津安生【2018】8号)和市建委《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津建质安【2018】2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区建委决定在我区农村建筑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我区去年所有在建的2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和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工程是指依据《天津市村镇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建村镇〔2011〕1103号)规定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

二、管理责任

(一)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民自建房和限额以下公共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57号)文件精神,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建设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关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施工质量安全巡查,有条件的要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二)行业责任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政府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主体责任

农户个人或农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房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对农民自建房还有其他规定的,建设主体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检查内容

(一)乡镇政府检查重点

在农民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乡镇政府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应包括:

1. 是否向乡镇政府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2. 开工前是否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开工申请;

3. 是否依据基本质量标准进行结构设计;

4. 是否依据乡规民约,与周边农户签订“建房四邻协议”;

5. 是否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6. 建筑工匠是否经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7. 施工前是否对全体建筑工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21条”;

8. 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部位是否满足质量要求;

9. 是否组织竣工验收,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

10. 是否存在未竣工验收的农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11. 农家乐(民宿)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

12. 农房改建扩建,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是否存在破坏承重结构改造、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等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重点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农民自建房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督查。督查乡镇政府工作重点应包括:

1. 是否建立农民自建房“一本台账”,进行全过程动态管控;

2. 是否严格履行“施工备案”程序;

3. 是否严格履行“开工验线”程序;

4. 是否指导和帮助农户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有关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规定的内容,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进行农房设计;

5. 是否指导和帮助农户依据乡规民约,与周边农户签订“建房四邻协议”;

6. 是否指导和帮助农户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7. 是否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 是否在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时进行指导与监管;

9. 是否开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专项检查活动。

四、检查安排

(一)乡镇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对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对本辖区内在建农房及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工程进行全数排查;各村庄内开展自建房建设的农户及村镇工匠要深入查摆建设质量安全隐患或管理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施工安全。各乡镇要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二)行业督查阶段(8月底前完成)

区建委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查相关责任。深入开展督查整治,重点检查乡镇政府开展农民自建房安全生产巡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本地区农民自建房、农村危改和施工队伍及工匠巡查抽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底前完成)

市建委领导带队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督导。重点检查乡镇政府在农民自建房“一本台账,两次申请,四个指导,严管改扩”管理程序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农民自建房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是否建立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是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承揽项目的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含涉农的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住建部提出的农民自建房建设“五个基本”要求,将农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纳入全市范围房屋建筑安全大排查工作内容,确保房屋建筑安全排查延伸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不漏一村、不落一户。要深入分析当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二)强化整改落实

各乡镇在大排查中,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检查中发现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必要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指导农民进行加固改造甚至拆除重建;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当场纠正、并督促农民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隐患;问题严重或拒不执行乡镇政府整改通知的,由乡镇政府报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各乡镇政府对农民自建房建设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及时抄送区建委,区建委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对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查相关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

要按照“安全排查全覆盖、不丢一镇、不漏一村、不落一户”的要求,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严格落实走到、看到、查到、问到“四到”要求,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查找和梳理出的问题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整改时限、任务、措施和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建设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四)及时汇总报送情况

各乡镇于8月1日前向区建委报送自查、整改等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以纸质和版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纸质版要加盖公章报送区建委计划科(电话:29038225 )电子版发至区建委计划科邮箱(jxjwczk@126.com)。区建委9月底前向市建委报送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蓟州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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