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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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09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07〕3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使参合农民享受到更多的报销补偿,对新农合的资金使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补偿办法等适时做了调整和补充。在已有基础上,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惠民政策,科学合理的使用好资金,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次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和补充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县内转诊。参合患者患病后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调整为三段:乡镇级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县级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门诊特病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关镇居民在中医院就诊享受乡镇级报销政策)。

各级医院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医药费分

段(元)

县级

医院

乡镇级医院

县外定

点医院

县外非定点医院

门诊

输液

门诊

特病

200以下

60

(1000元以上)20

(1000元以上)10

20

40

201-2000

40

2001-1

50

70

1万以上

60

80

三、调整时间。本次政策调整自10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住院报销金额重新核定,按照新调整比例给予补报。

四、本“调整和补充管理办法”由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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