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使参合农民享受到更多的报销补偿,对新农合的资金使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补偿办法等适时做了调整和补充。在已有基础上,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惠民政策,科学合理的使用好资金,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次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和补充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县内转诊。参合患者患病后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调整为三段:乡镇级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县级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门诊特病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关镇居民在中医院就诊享受乡镇级报销政策)。 各级医院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医药费分 段(元) | 县级 医院 | 乡镇级医院 | 县外定 点医院 | 县外非定点医院 | 门诊 输液 | 门诊 特病 | 200以下 | / | 60 | (1000元以上)20 | (1000元以上)10 | 20 | 40 | 201-2000 | 40 | 2001-1万 | 50 | 70 | 1万以上 | 60 | 80 |
三、调整时间。本次政策调整自10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住院报销金额重新核定,按照新调整比例给予补报。 四、本“调整和补充管理办法”由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